中華民國立法院5月7日三讀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政務官、退役將領管制出境期最長6年,並將中港澳等地區列入國家機密保護法規範範圍內,嚴懲洩漏、交付國家機密給中共者,可處3至10年有期徒刑,若是絕對機密加重其刑至1/2,即可判處15年有期徒刑;而在戰時洩密更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退離職涉機密人員 境管期最長6年

中華民國立法院5月7日三讀修正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部份條文修正案」,為避免涉密官員在卸任前自行核准縮短管制年限,規定國家機密核定人員、辦理國家機密業務人員,退離職未滿3年要出境,應經原服務機關首長核准。

民進黨立委李俊俋曾於2016年的記者會中說,許多國民黨卸任的直轄市長及涉密官員,在卸任前自行核准「縮短管制年限」,包括前台北市長郝龍斌及前台中市長胡志強都自開後門,將3年年限縮短為卸任後3個月即不必申請。但管制期間3年、不得縮短,管制期間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超過6年。

現行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規定,國家機密核定人員、辦理國家機密事項的業務人員,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3年,出境應經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授權之人核准,得視情形縮短或延長。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刪除「縮短」,並增加延長的期限,除有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第1項「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部份外,不得超過3年,並以一次為限,等於管制年限總計最多不得超過6年。

共諜案適用刑法外患罪章 洩密給中港澳可重判

此外,現行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規定,洩漏或交付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的國家機密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讀修正通過條文為,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給予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預備或陰謀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所洩漏或交付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1/2;換言之,洩密給中共者最重可處15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現行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4條規定,刺探或收集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的國家機密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讀通過條文規範,刺探或收集國家機密給與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刺探或收集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1/2。

針對5月7日立法院三通過刑法外患章修正草案,民進黨立委王定宇表示,刑法自1935年制定以來,外患罪章的條文長達84年從沒有修正過,也無法因應現行憲法規範的領域和現實狀態。刑法長期以來不能發揮保護國家安全的功能,以致於出現台灣共諜被輕判、背叛國家的退將如柯政盛、許乃權等判刑確定之後,還能領到高額退俸的畸形現象。

王定宇強調,共諜案終於可以依據刑法外患罪章嚴懲了,最重要是面對中共的武力威脅和滲透,透過本次修法得以保護台灣的國家安全和人民的民主自由。他表示,三讀通過的第115-1條條文,明訂中國(中共)、港、澳、境外敵對勢力適用外患罪章,是有效的將共諜納入的方法,這樣比用敵人定義更簡單、清楚,這是數十年來非常重要的一步——將共諜列入外患罪章,等同「敵國」。

王定宇說,因為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針對未經政府授權和中共簽訂協議者,罰責只處20萬元(新台幣,以下同)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其情節嚴重或再為相同、類似之違反行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款,這和刑法第113條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相較實在過輕,所以這次也同時修正刑法第1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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