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中國華為財務總監兼副董事孟晚舟在加拿大溫哥華被逮捕。逮捕孟晚舟是加拿大當局應美國政府的要求而採取的行動,智谷趨勢全球資產配置研究總監Jay Huang的文章分析了美國採取這一措施的法律依據。
孟晚舟12月1日在溫哥華國際機場轉機時被捕,她因涉嫌違反美國對伊朗的貿易制裁,美國政府正在尋求引渡。
美國白宮國家安全顧問博爾頓承認事前知道拘捕行動。博爾頓指,華府多年來關注華為等中國企業利用從美國竊取得來的知識產權,以及進行強制技術轉移的活動,而中共政府則長期在資訊科技領域利用中國企業。
孟晚舟被捕後,中共駐加拿大使館曾發表聲明並抗議說,加拿大警方應美方要求逮捕「中國公民」,是「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中共已向美、加兩國提出「嚴正」交涉,要求立即放人。
Jay Huang在文章上拋出一個問題:美國政府憑甚麼對一個它認為涉嫌違反美國法律並且該人還不在美國領土的中國公民採取措施?他說,答案是美國憑的是美國法院的長臂管轄原則(long-arm jurisdiction)以及美國和加拿大之間的刑事司法協助條約或者協定。
甚麼叫長臂管轄原則?直白地說就是,不管你是誰,也不管你在世界哪個角落,當你在做美國認為的壞事時,只要牽涉到美國一點點,美國的法院就可以管你。
只要你和被美國制裁的國家或者企業做生意或有資金往來,它都有可能會認為你的行為對美國產生了不良效果,而對你實施長臂管轄權。
而且美國和加拿大是特殊的夥伴關係,按照它們之間的刑事司法協助條約或者協定,美國有權利要求加方扣押孟晚舟。
Jay Huang為智谷趨勢全球資產配置研究總監。曾在中國國家稅務局和澳洲聯邦稅務局從事高淨值人士稅務檢查和國際反避稅調查,精通多國稅務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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