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前事不忘,後事之師。十號颱風不常見,打風與法律的關係一般而言涉及保險、疏忽等民事糾紛,算是有齊整的法律可以依循,其次是假期問題,補假扣假之類,《僱傭條例》也已經有一定保障,但這次出現例外情況。

《僱傭條例》規定,如僱主減少僱員有權享有的年假,法定假期及休息日,以補償因發出八號或以上颱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而損失的工作時間,即屬違法。一般打工仔與僱主的約定俗成習慣是8號風球除下之後要上班。一般而言兩小時內,在香港的交通情況下是合理,若僱主強行解僱,可視為錯誤解僱或不合理解僱,也算是基本上的保障。但今次情況有異。

今次是沒有交通工具,或是有限的地鐵火車承載不了上班的人數。這情況可以預計得到,政府不願承擔責任,只叫僱傭兩方互諒互讓。這說法有點風涼,後果大家也知道了。特首說並無法律依據停止商界要求員工上班的要求,這說法似是而非。有政客律師指可按《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宣告香港進入緊急情況,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

這建議完全不可取。任何社會都有法律賦予當權者宣告社會進入緊急狀態而為所欲為,按《基本法》18條,緊急狀態是可以停止法律,解放軍入城。問問港人,是寧可自己上街救災或是請解放軍出營幫忙?上述緊急情況法例中列舉了例子以解釋何謂合乎公眾利益;包括停止刊物出版,逮捕,羈留,驅逐及遞解出境,暫停任何法律。

根據一般解釋法律的原則,當法例明列例子之後,所謂同例情況就只應限於例子的同類情況,放公眾假期絕非同類情況。

政府若是強勢果斷,並預見問題之所在,可在星期日晚上召開立法會會議,三讀通過修改《僱傭條例》的定義,規定在八號風球後「及全港交通回復正常」後兩小時內未能上班員工不得扣假或任何福利便可以了。

另外亦可以修改《假期條例》,授權特首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將某日定為公眾假期,一切便授權特首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將某日定為公眾假期,一切便有法可依了。筆者本文並非事後孔明,而是提醒政客及工運界你們的責任未完,除罵政府之外也有責任為下次同類情況出現提議修法以作預備。科學家說由於氣候改變,類似山竹的特大颱風恐怕是陸續有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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