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重建項目的結構安全、改善居住環境、防止住宅重建專案的濫用,韓國國土交通部近日推出「住宅重建」評估新標準,並將進行立法及行政預告。

就「住宅重建」評估標準修改宗旨,韓國國土交通部表示,其間,「建築安全診斷」作為重建事業專案的第一環,其程序和標準持續放寬至今,以致決定重建必要性的原有「診斷」機能毀壞,成為無關緊要的一個形式性程序。為防止因不斷放寬規制而引發的副作用,使「建築安全診斷」制度正常運行,推出了「住宅重建」評估標準修正案。

其間,「現場調查」作為安全診斷的第一階段,一直由市長和郡守決定實施與否。但是在建築結構老化、開裂情況等建築結構安全領域,缺乏專業性審查。

公共機構將參與重建審查

根據新的修正案,今後公共機構(韓國設施安全工團,韓國建設技術研究院)也可共同參與審查。

市長和郡守可委託公共機構進行現場調查,確保專業性和客觀性。

此外,為確保安全診斷制度正常運行,還將建築結構安全比率上調至50%(居住環境15%,設施老化度25%,成本分析10%)。但是,居住環境特別惡劣時則例外,住宅環境評估結果為E等級時,可判定為立即重建。

目前,決定住宅重建與否時,側重以便利性和舒適性為主的住宅環境評估(結構安全20%,居住環境40%,設施退休30%,成本分析10%),而不是結構安全性。

安全診斷綜合判定結果為「條件性重建」時,在結構安全方面若沒有重大缺陷,便可調整重建日期,經公共機構審查後,決定重建專案的促進。

在安全診斷結果中,在總分100分中,超過55分將被判斷為維修、55分至30分將被判斷為有條件重建、30分或更少將被判斷為重建。但是,其間大部份建築園區,沒有經過日期調整,便直接推進重建專案,運作方式與「重建」判斷相同。

根據修正案,今後在安全診斷中被判斷為「條件性重建」時,必須義務經過公共機構審查後,再進行重建項目。

但是,根據《設施安全和維護特別法》,診斷結果為D等級以下時,可以不經過「城市維護法安全診斷」,直接促進重建項目。由此,因遭受地震等天災導致脆弱的建築,進行重建時,可以不必經過重複程序,直接促進重建。

國土交通部將從2月21日起,對「城市維護法施行令及安全診斷基準」修正案進行立法及行政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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