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25日,廣東東莞原國資委主任梁建新以受賄410萬港幣獲刑5年。判決書顯示,東莞首富楊志茂為收購東莞證券股權,曾向梁行賄;而作為楊行賄的主要對象,廣東原副省長、時任東莞市委書記劉志庚曾提出5條意見把楊的競爭對手排除在外。
據法制晚報・看法新聞2月2日消息,當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梁建新受賄案判決書披露了上述消息。現年63歲的梁建新曾於2005年5月至2011年7月任東莞市國資委主任,2017年7月被捕。
據判決書顯示,2007年11月,東莞證券部份股權欲轉讓。錦龍股份實際控制人楊志茂看上後,2007年中秋節前至2010年黃歷新年前,先後6次向梁建新送錢財,共計410萬港幣,折合人民幣364萬餘元。
不過,在楊志茂收購股權的行動之中,梁建新只是個小角色。梁供述稱,自己雖然是國資委主任,但只是按照市聯席會議和市領導的意圖辦理。
這個市領導就是時任東莞市委書記劉志庚。梁建新案的判決書顯示,楊志茂收購股權一事中,劉志庚起的作用更為關鍵。
東莞市委市政府曾多次召開聯席會,討論東莞證券公司股權轉讓事宜。起初幾次意見不統一,最後劉志庚提出5條意見:公開招標、民營企業可以持股、國有企業不能參與投標、受讓公司必須是上市公司、受讓公司需將註冊地遷至東莞。
梁建新認為,這5個條件將有收購意向的競爭對手排除在外了。大家也都清楚,對錦龍公司的傾向性已經非常明確了。最終,錦龍公司在沒有其它投標競爭對手的情況下中標。
有陸媒報道稱,2007年至2009年間,楊志茂以白菜價的8.38億元獲得東莞證券44.6%股權。
據報道,自2002年4月劉志庚調任廣東清遠市市長,作為清遠市唯一一家上市公司的負責人,楊志茂從那時起便與劉志庚熟識。此後劉志庚2004年2月調任東莞,先當市長後當書記,直至2011年11月升任廣東省副省長。
2016年2月4日,劉志庚被中紀委帶走調查。而之前楊志茂已被帶走了半個多月。
2017年12月13日,楊志茂以「單位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之前的檢方起訴書指,楊志茂為使公司在收購東莞證券股權事項中得到關照和幫助,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6411萬元。
同年5月31日,劉志庚被以「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他被指控為錦龍股份楊志茂等人在股權收購、土地置換、銀行貸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9817萬餘元。但當時的公開報道未提供詳細信息。
劉志庚被指是江派大員、政治局前常委張德江一手提拔的親信。劉志庚在東莞主政七年多,其在位時也正是東莞黃色腐敗的高峰期。劉志庚還是東莞市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主要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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