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東新區法輪功學員崔菊華2017年5月3日在人民公園被非法抓捕,關押至今已三個多月。日前,楊浦分局國保構陷崔菊華的案卷被檢察院退回。
明慧網報道,2006年,崔菊華因病到處求醫無門,經朋友介紹開始修煉法輪大法,身體恢復健康,在家中,她以「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盡心照顧家庭、孫兒,一家人和和睦睦。2008年,崔菊華因堅持信仰,被揚州法院冤判三年。
2017年5月3日上午9點多,崔菊華等十幾名60多歲的法輪功學員在人民公園被楊浦分局國保、五角場鎮派出所警察非法抓捕,年齡最大的有94歲,當天將70歲以上的放回,剩下九名學員被非法關押在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其中盧玉芝、孫迪蒙、王美華、朱敏、陳雪琴、沈方、張仲秋5月26日被釋放,洪庭晟6月2日被釋放。
6月6日,崔菊華被非法批捕。為構陷崔菊華,楊浦區國保誘騙、威脅她,要求她承認所謂的「錯誤」,涉嫌逼迫其認罪,並威脅不認罪就不放她出去。
崔菊華的家人四處奔波,並向相關單位遞交要求無罪釋放的呼籲書,表明崔菊華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應依法立即釋放。
7月20日,楊浦分局將構陷崔菊華的所謂「案卷」移送楊浦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崔菊華的律師依法向檢察院等部門提起控告,控告楊浦分局辦案人員涉嫌刑訊逼供、違法搜查、濫用職權、非法拘禁崔菊華、罪名適用錯誤等,要求有關部門對上述被控告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近日,楊浦區檢察院以證據不足,將崔菊華的案卷退回楊浦公安,要求再補充證據。
報道說,事實是,根本就沒有甚麼所謂的「證據」,都是楊浦公安有罪推定、誣告陷害。
《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就是說,公務員必須且只需對法律和正義負責,無須對任何違反法律和正義的命令負責,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2016年月1日新修訂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錯案,不受執法過錯責任人單位、職務、職級變動或者退休的影響,終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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