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地及傅老榕家族公司,不服城規會拒絕覆核南生圍項目圖則,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昨日駁回上訴。恒地發言人表示,尊重法院的裁決。    

終審法院頒下書面判詞指,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7(1)條,城規會對所作決定的覆核範圍只限於拒絕許可和有條件許可,但並沒有權力覆核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劃條件的決定。終審法院主審法官,以4對1多數,裁定駁回發展商恒地及傅老榕家族合營的南生圍建業有限公司,及Kleener Investment Ltd.的上訴。

恒地發言人表示,尊重法院的裁決,今次上訴是為了釐清法律觀點,與南生圍最新的「雙生共融、平衡發展與保育」計劃並無關係。

恒地及傅老榕家族的公司,2010年申請修改元朗南生圍發展計,但城規會認為改動過大拒批。發展商要求覆核就有關決定,但遭城規會拒絕。發展商不服,向城規會的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上訴委員會推翻城規會的裁定。

城規會就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申請進行司法覆核,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均裁定,城規會不可就2010年的決定進行覆核。發展商不滿裁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前年被高等法院上訴庭駁回,發展商再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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