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打屁股」法規

 

(Getty Images)

【大紀元訊】在加拿大,長期以來存在著一個被稱為 「打屁股」的法規,即刑法的第43條。

1998年,「加拿大兒童、青少年和司法基金會」以人權憲章為依據對該法律提出挑戰,從安大略省法庭一直上訴到加拿大最高法院。

2004年,加拿大最高法院作出裁決,說《刑法》第43條沒有侵犯加拿大的人權和自由憲章,但縮小了對這部法律用作打孩子的理由。

在2010年,參議員席琳.赫衛帕耶特(Celine Hervieux-Payette)提交了她的第5個私人條例草案,擬修訂或廢除第43條。目前,從參議院到下議院已經總共有14條私人條例草案擬修改或廢止第43條法規,但都沒有成功。

2004年的裁決對體罰孩子的意圖及方式進行了明確的規定:(1)體罰必須是以教育和糾正孩子行為為目的。(2)體罰只能是「合理」的,不能給孩子造成傷害。

根據這一裁決,在加拿大學校裏,教師可以使用「合理」的力量來制約學生,比如把學生拉出課堂,或給學生拉架等,但不准打學生。

對於家長來說,2歲以下的孩子禁止打,因為這麼小的孩子無法理解為甚麼父母要打他們。進入青春期的孩子(12歲以上)也禁止打,因為這可能進一步刺激青春期反叛。

另外,禁止用皮帶、尺子等抽打孩子,因為這會傷害孩子的身心;禁止打耳光或打頭部;不能因為憤怒或發脾氣而體罰孩子;禁止對孩子進行侮辱性或不人道的待遇;孩子必須從中能吸取教訓。

還有,打孩子屁股時必須五指分開,不能打出痕跡,禁止造成傷害的任何體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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