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非法移植器官 台最重囚5年

最重5年刑責、30萬元罰款 醫院須如實通報 否涉登載不實刑責

台灣立法院朝野協商器官捐贈草案達成共識,未來台灣民眾在海外非法買賣中介器官,當心回台罰錢坐牢。圖為醫生為病人做手術。(大紀元資料圖片)

為避免台灣民眾赴中國大陸非法換肝、換腎,涉犯國際刑法,台灣立法院近日審查《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朝野協商達成共識,明定台灣民眾若到海外接受非法的活體器官移植,最重恐面臨5年刑責及30萬元新台幣罰款;而患者回國內醫院接受後續治療時,醫院也有通報義務,否則將罰3萬至15萬元新台幣,若提供錯誤訊息,也恐涉登載不實的刑責。

【大紀元記者吳旻洲台灣台北報道】由於移植器官是全球性短缺,器官移植旅遊已成為全球醫學倫理及國際人權重大議題。尤其是「強摘」及「盜賣」活體器官不只涉及器官買賣法律問題,更違反國際刑事法中的反人類罪。為此,台灣立法院近日針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朝野協商達成共識,增訂有關禁止器官中介買賣、境外移植旅遊的相關罰則。

草案完成三讀公告實施後,未來如果在不肖人士中介下買賣器官,在海外接受器官移植,返台後就會吃上官司,將面臨1年以上、5年以下刑責,並開罰30萬元新台幣。

停止死刑犯器官捐贈

對於此次修訂法例納入「死刑犯不得作為器捐來源」,台灣國際器官移植關懷協會理事黃千峰表示,他與世界醫學會交流時發現,國際醫界都很關心台灣停止死刑犯器官捐贈議題上的進展,因為目前只剩少數國家有用死刑犯器官。

過去台灣與中國都榜上有名,所以每當中共被國際指責時,就會以「台灣也用死刑犯器官」,來掩蓋中共大量摘取死刑犯、良心犯、法輪功學員器官的問題。

黃千峰強調,此次修訂法例讓台灣在這個議題上能與國際趨勢接軌,是台灣在國際人權上的巨大進步,也呼應了今年3月由14個歐洲國家簽署的《歐洲理事會反對販運人體器官公約》,以及歐洲議會於2013年決議要求的「中共立即停止活體摘取良心犯,以及宗教信仰和少數族裔團體器官的行為」。

醫生及醫院有通報義務

此外,為了杜絕器官移植旅遊、中介及買賣,草案增訂相關罰責,病人至境外接受器官移植,於台灣醫院接受後續治療時,醫生必須將相關資訊主動報予醫院,醫院也有通報義務,如未通報將罰3萬-15萬元新台幣,如提供錯誤訊息,則涉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刑責。

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李柏璋說,若病人是透過台灣醫生轉介至海外醫院,且器官來源清楚,就屬合法;但患者返台後要如實通報,醫生如果沒有通報,也會有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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