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說法,香港特首的權力在憲制而言是比美國的總統更有權。美國總統的行政權是絕對的,未聞怎樣會受到法庭的挑戰,但特首在香港電視被拒絕發牌的司法覆核中是敗訴了,當然還會上訴,但已經開了香港憲法的先河。
法庭清楚表明,法律雖然無說明特首作決策必須給出理由,但一件事情是否合理公平視乎是否能提供合理理由,已是老生常談;而由於法庭是調解合理性的調解者,法庭有權按權力司法覆核特首的權力,法庭認為公平原則(fairness)要求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在指定的事件中有指明的理由,法庭有權請求行政會議就某一決策提供理由(事實上本案行政會議交出了會議紀錄給法庭,所以法庭可以審視特首的決策是否合理。見第138段)。
Hong Kong Television Network V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No 3 of 2014, 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 List
回看事件的經過,在1998年,政府對電視政策進行了一次檢討,出版了報告,並公佈開放電視市場的決定。政府對立法會公開表示,為了維持香港的競爭並加強作為地區廣播的中心地位,新的發牌制度下將不會有本地免費電視牌照的數目。為這新政策,2000年通過了〈廣播條例〉(Cap 562)按其中第5條訂明提供免費電視服務而沒有牌照是刑事罪。法例並成立了通訊管理局。第八條則授權特首會同行政局酌情權去決定是否發牌,亦可附加條件。法例並無為發牌數目設限制,所以任何有興趣者皆可提出申請,而通訊局(Communication Authority)會對行政會議就是否應該發牌作出建議。
通訊局在2002年為申請牌照者發出一份指引,到2009年政府收到3份申請。分別是香港電視、奇妙電視及娛樂電視。
通訊局在2010年作出公眾諮詢,亦請了一顧問公司就開放市場引起競爭的問題提供意見。
顧問公司就三名申請者的四方面問題作出評估:(一)財政能力;(二)節目戰略及能力;(三)投資計劃;(四)技術能力。除了節目戰略及能力放第三之外,其餘三項香港電視皆在三名申請者中排第二。通訊局結果建議對3家申請公司皆發牌照,並結論不需保護兩家現有電視台的利益。通訊局認為競爭是對公眾利益有利的。
基於本案涉及很多法律觀點,但法庭批出司法覆核的理由只集中在一點,其他問題也可能在上訴中再爭議,本文只討論決定的一點,就是合理期望(legitimate Expectation)。
法庭認為香港電視對其申請不會因為發出牌照的數目有限制而被拒絕有合理期望(would not be reject on basis that there would be a pre-fixed number of licenses to be granted)。
是特首在行政會議中表示為了公眾利益所以發牌應循序漸進,因為市場不能容納5家電視台。特首又表明節目戰略及能力是最重要因素,而這因素香港電視排名第三,因而發牌只應先發給頭兩家申請者。
新加的發牌理由申請者事前全不知情,完全違反了申請者的合理期望,所以法庭下令行政會議的不發牌決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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