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覺岸
搭售及捆綁銷售(tying and bundling)皆為違反競爭,濫用市場權勢的經營手法,競委會會評估某一行為是否違反了第二行為守則。一般而言,搭售及捆綁銷售是常見的商業安排,不一定等同損害競爭。一些情況下反而可以促進競爭,因為此等做法往往可以降低生資、交易及資訊成本,並提供消費者更多方便。
情況是供應商將顧客購買一種產品,作為向其銷售另一種產品的前提條件,即成搭售,因搭售產品並不單獨銷售。捆綁則是指將兩件或以上產品組成的套裝以折扣價出售。
不過,在搭售市場內具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業務實體,可憑藉搭售來損害被搭售市場內的競爭對手,其手法是利用在搭售市場內的市場權勢來封銷被搭市場的競爭。當一業務實體在一市場內有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可透過搭售來封銷被搭售市場,削弱競爭對手的競爭力,迫使其退出被搭售市場。之後,業務實體自然可以提高價格,損害消費者利益。
虛構示例:為本港醫院及診所提供醫療器械的供應商在其銷售合約中規定,顧客必須向其獨家購買這些醫療器械所使用的消耗性產品。此合約要求嚴重限制了獨立生產該類消耗性產品製造商可獲得的顧客群,假定該供應商在有關醫療器械市場具有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上述的合約安排便可能構成濫用市場權勢的搭售,因而違反第二行為守則。
搭售服務亦可能產生類似的反競爭效果。例如若該醫療器材供應商要求顧客必須使用某公司的保養和維修服務(包括自己的附屬公司),競委會亦會關注是否違反了第二行為守則。
在評估搭售及捆綁行為時,競委會將考慮搭售及被搭售產品(或套裝組成產品)是否屬於不同的產品;如果屬於不同產品。該行為是否具有反競爭效果。該行為若導致反競爭封銷時,尤其可能被視為有反競爭效果。
虛構示例:熱門牙刷品牌Cleen Teeth的製造商決定在香港零售店進行特別優惠促銷。購買Cleen Teeth牙刷的客戶可以折扣價獲得其新牙膏產品SA一隻。此項優惠促銷限期3個月,旨在幫助Cleen Teeth提升SA在市場內的知名度。
即使假定Cleen Teeth在有關牙刷市場內具有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此項捆綁安排不大可能違反第二行為守則。SA的折扣不大可能具有限制Cleen Teeth的競爭對手在牙膏市場競爭力的目的或效果。一來折扣時限有效,二來在推廣新產品方面具有支持競爭的經濟效率。
本欄去年的可樂霸權案(2014年8月15日:歐盟阻止了可樂霸權),亦是一件可參考案例。可口可樂在歐洲一些國家的市場佔有率達到7成,其中一項指控是可樂公司的一些搭售安排,例如購買可樂三大產品一定數量之時(可樂、低糖可樂及芬達橙飲),需一併購買可樂其它產品如芬達檸水。研究顯示可樂的客戶並無多大的抗拒搭售能力(in weak position),可樂公司亦會免費提供飲品水機,但這些水機只可售可樂,對於一些即食店而言,往往無其它地方提供其它凍飲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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