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黃覺岸
在普通法中,有一類針對個人行為的濟助(remedy),只存在於衡平法(equity)之中,這是說法庭在給予受損害一方衡平法濟助之時,需同時考慮衡平的原則,不符衡平原則就不會給予這類濟助。衡平的英文意思,是公平公正,是很闊的定義。具體而言,是有一連串原則共同組成整套衡平的觀念。
下面的案例是引用了其中一條原則,就是自身清白原則(Doctrine of clean hands)。原申請人申請的是禁制令(injunction),反申索一方要求的是糾正令(rectification),皆為衡平法的濟助。
Perfect China International V Chan Yat Siu [2012] 5HKC2
申請人及答辯人皆為屯門一屋苑兩幢相連物業的業主。依據建築計劃,兩屋為三層高物業,有一花園在地下,在花園之後為一草皮斜坡,並有防護牆(retaining walls)建築於斜坡的邊緣。另兩屋之間有一分隔牆(party wall)。申請人及答辯人皆指稱對方的屋內有非法建築物。
申請人指控答辯人屋內的建築物為未獲授權建築物,若其穩定性出了問題,申請人房屋的安全性便受到影響。
申請人申請公告聲明(Declaration)指答辯人的建築物為違反大廈公契(Deed of Mutual Covenant DMC)、租約及《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14條,這一條訂明不許在屋宇署(Building Authority)獲得批准文書以前進行屋宇任何改建工程。
申請人申請要求法庭頒下強制禁制令(Mandatory Injunction)清除答辯人屋內的非法建築物,並附加禁制令(Prohibitory Injunction)以防止再增加任何非法建築物。另一方面,答辯人要求反申索,也指稱申請人的屋內有違反公契的建築物,也違反《建築物條例》,要求頒令糾正情況。
法庭的裁決,兩方皆裁定違反法律,但同時拒絕有關的申索及反申索所要求的禁令,理由是雙方皆違反衡平原則中申請人要自身清白(not with clean hands)的原則:
(一)法庭不同意申請人指由於答辯人有違法建築,自己的建築物因而受到影響,因為申請人未有提供專家意見(expert evidence)因而未能證明自己的房屋因答辯人的建築變得危險。申請人有權向法庭要求頒令容許申請人進行任何測試,沒有這樣安排並非答辯人的錯。
(二)法庭認為申請人自稱不知道答辯人進行違例建築是不可思議的事情。雖然答辯人的確違反公契及對申索人造成不便,申請人一直對施工知情並曾對工程提出建議。默認與容讓(Acquiescence)構成權利放棄(waiver),亦構成衡平原則中的不容反悔(estoppel)。申請人的行為不符自身清白原則。
(三)要求公義的人必須自身公義(he who sought equity must do equity)。申請人自己屋內也有違法建築,自身不清白,不能要求公義的濟助。
(四)雖然部份違法建築物在申請人購入物業之前已經存在,但申請人不因而可免責。
(五)不接受申請人說山坡上的改建是為了斜坡的安全理由。
(六)基本自身清白原則,答辯人的反申索也不獲任何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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