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雄等16人早前被控阻礙執達主任執行職務罪,但律政司計劃對他們展開刑事藐視法庭程序,最後選擇撤銷先前控罪,並以後者再起訴各人。裁判官表示,警方明知有部份人會激烈阻礙有關人士執行禁制令,拘捕行動難以避免,而律政司早前亦曾到法院出席指示聆訊,認為事件明顯是司法程序的一部份。他認為被告在事件中角色被動,律政司先落案起訴,後又撤回,所有改變非因被告而起,認為被告不應該單獨承擔費用,因此裁定被告可以獲得訟費。
而梁國雄最終獲得68.9元訟費,至於他另外要求律政司司長袁國強為案件支付68.9元虛耗訟費的申請,則被裁判官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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