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反競爭行為是<競爭法>中一個特別概念,因而亦有相應的不同法律後果。簡單來說若然已經發生違反<競爭法>中第一行為守則的行為,而有關行為又未及「嚴重」反競爭的類別,則競委會會先向有關的業務實體發出告誡通知,不被勸告或自行改進合作之後,競委會才會向審裁處提出法律程序。
反之,在涉及嚴重反競爭行為的個案之中,競委會可在沒有事前發出任何告誡的情況下,直接向審裁處提起法律程序。這類行為針對的主要是橫向安排,縱向安排一般不會被視為嚴重反競爭行為,但原則上競委會不會排除縱向協議安排會同屬嚴重反競爭類別。
定義是這樣的,包括由以下單一行為及各行為的組合構成的行為:
(一) 訂定、維持、調高或控制貨品或服務的供應價格。
(二) 為生產或供應貨品或服務而編配銷售、地域、顧客或市場;
(三) 為生產或供應貨品或服務而編配銷售、地域顧客或市場;
(四) 圍標。
根據附表一第五條,第一行為守則不適用於如協議眾業務實體在某營業期(一年)的總計營業額,不超過兩億港元。(Combined turnover of the undertakings);也不適用於業務實體組織(Associations)如該組織一年營業額不超兩億元。(200 millions)。這一豁免情況是因應中小企在立法期間對競爭法的質疑及擔憂。
我們逐項檢視嚴重違反競爭的行為。第一項是「訂定價格」:競爭對手之間可以簽定協議,這些協議會訂定、維持、調高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價格。
具體行為是任何折扣、回贈、津貼、降價或有關貨品供應的其他好處。業務實體可同意於報價前徵詢競爭對手的意見,或索價不低於市場上其他價格。
同樣,交換有關未來定價意向的資料會被評估為訂定價格。訂定價格亦可由行業協會或專業機構的活動引起。凡涉及上述影響價元素的協議皆會構成「訂定價格」活動。(Price Fixing)
虛構的例子,是香港的新車車行開會討論市場上多種汽車融資方案如何可避免令消費者困惑,於是大家同意了融資方案的最低息率。同時為了避免在黃曆新年前市場上太多割價銷售,他們同意折扣不多於5%。共同訂定最高折扣或最低息率,就是訂定價格的協議。
「市場瓜分」(Market sharing)是指競爭對手之間就其生產或供應的特定產品分配銷量、地域、顧客或市場份額而訂立的協議,從而避開競爭。這包括協議不生產特定產品而互相競爭;不在雙方協定的地域內銷售,不向對方的顧客銷售(不搶客),或不將業務擴展到協議的另一方為潛在競爭對手的市場。
虛構的例子。幾間巴士公司開會討論協定根據乘客總人數於他們之間分配路線。各公司同意不在獲分配的路線上提供服務或招攬顧客,亦不會推出新路線。這些協議皆有限制競爭的作用因而會受到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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