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協議、協調做法及業務實體
文/黃覺岸
反競爭的協議,經協調做法(concerted action)以達成協議,及何謂之應當受到法例所監管不能從事這類協議的業務實體(undertaking),原則上個人不屬業務實體,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被包括在內,這些都是一般人需要多解釋的複雜法律概念,<競爭條例>下的第一行為守則正負上將外國發展了幾十年的法律概念簡述給一般人,當然不容易的,但也遠勝於無。
「協議」有一法律定義,指包含任何協議,安排,諒解,承諾或承擔,不論是明示或隱含,採用書面或是口頭的形式,或實際上或意圖上是否可透過法律訴訟程序強制執行。這一定義其實不是要給清楚的定義而是要給大家一個最寬最闊在常識而言是無所不包的定義。
這協議是包括了法律上不能執行的協議,只要有關方面是「意見一致」,而這一致不需有召開實質會議,舉例是可以透過交換信件,電子郵件、短訊,即時通訊或電話通話。
更寬鬆的是包括所謂經協調的做法達成一致行動,同樣違法。守則解釋經協調的做法是未達協議的一種協同形式,業務實體在知情的情況下以實際合作取代競爭風險。簡而言之,業務實體想避免嫌疑,不得就競爭有關事宜與其他業務實體直接或間接聯絡。
在以往的案例中,單單是競爭對手從事相同的活動,例如訂出類似的價格,並不等同有經協調做法。我們可以看到同區的茶餐廳會一同加價,但不等於有協調。如果有一方降價,其他對手相當可能也要降價,以免流失客戶。這種情況本身就是競爭的精粹所在,不應算違法。
守則提供的虛構事例,是私人學校每一季會做調查,就學費加幅提供詳細資料,如果每一學校都會將調查的結果同其他學校分享,即使沒有各學校達成協議的證據,競委會會將這行為視為一種經協調做法。交換敏感價格資料所造成的效果,清除了各學校自定學費的不確定性,有關行為就會損害競爭並提高價格。
本欄曾經介紹過一件T-Mobile Netherland案,荷蘭的5家電訊商被指經協調收費,其中4家電訊商開了一次會議之後5家一同更改了分銷商收費的協議。歐洲法院認為這情況下一次會議便可以構成協調的基礎。
守則還有一虛構事例,三間保險公司的銷售總監在一場高爾夫球賽中提到計劃降低經紀的佣金比率水平,之後三家公司一同追隨了其中一家的率先降佣金做法。競委會會視之為一種經協調做法。
所謂「業務實體組織」,同樣被界定為廣義的概念,例子有行業協會、合作社、紀律機構、專業機構、社團和監管機構,沒有法人地位組織(社團)等等。
虛構的例子,在某代表月餅製造商的協會的年度會議上,管理層提出一項不具約束力的決議,鼓勵成員在中秋節期間加價10%,協議一致通過。決議聲稱中包括優質及特質產品,但協會成員普遍實施了漲價。
就協議而言,競委會將會視之為業務實體組織的決定,儘管決定不具約束力,且成員不必遵守協議,但協議仍是具有共同意圖漲價以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證據。◇
-------------------
局勢持續演變
與您見證世界格局重塑
-------------------
🔔下載大紀元App 接收即時新聞通知:
🍎iOS:https://bit.ly/epochhkios
🤖Android:https://bit.ly/epochhkand
📰周末版實體報銷售點👇🏻
http://epochtimeshk.org/sto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