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價格擠壓(Margin / price squeeze)為反競爭行為,指一種情況當在上游市場有市場優勢的企業採用一種策略其效果會有利在下游市場自己同時營運或有關連的企業。從而令到其他企業無法或不能在下游市場存在。對競爭對手加價令其無法圖利是慣常手段。下面是一件英國藥廠被裁定有價格擠壓行為,但是否如此,是具爭議性的。
Genzyme Limited V Office of Fair Trading 1016/1/1/03
藥廠生產一種可治療高雪氏病的藥Cerezyme,高雪氏病(Chaucher)是一種病人欠缺減弱身體廢物的酵素,在英國大約有190名高雪氏病人受到這藥的治療,治療經英國國民保健計劃署NHS安排,費用一年10萬英鎊。
大多數病人在家治療,藥方經醫生指示給家居護理機構(home care services)送達給病人,護理機構一拼負責病人其他醫護服務,例如護士,特別器材及藥品冷櫃,及24小時救援熱線。所以,Cerezyme藥的提供是高雪氏病人護理套餐的一部份。
Health Care at Home是自1998年起提供服務的機構,根據其與藥廠的協議,機構自藥廠以固定價購藥,藥廠支付護理的費用,而NHS則會支付藥廠藥的費用。在英國只有一家提供這服務的護理機構,而其一直與藥廠合作。
在2000年,藥廠告訴Health Care會在一年後終止合作,並自行建立自己的護理服務機構。Health Care要求藥廠提供合理地低於NHS支付的藥價。(NHS支付給藥廠的費包括了護理服務)。藥廠拒絕了要求。在公平貿易局的調查期間,Health Care發覺完全無利可言。
英國的競爭上訴庭(competition appeal tribunal)在2004年裁定藥廠違法。法庭指藥廠的做法為價格擠壓,效果是令到Health Care在提供服務之時無法生存,不論其營運如何有效率。自然在下游市場亦不可能有其他護理服務的提供者。如情況持續,Health Care將要退出市場。法庭同意公平貿易局的調查結果指藥廠企圖壟斷對高雪氏病人的護理服務,只餘下藥廠自己提供的服務。
此案是否完全符合價格擠壓的定義,不無爭議的地方,一般的理解是在上游市場有優勢的企業藉控制對下游市場的供應迫走其他競爭者。在本案而言,則是競爭從未出現。藥廠的錯只是沒有協助建立一個有競爭的市場。
原來的Health Care由於是單一的服務提供者,競爭本來就從不存在,所以也不存在迫走其他競爭者的情況。病人的利益(消費者)是否因而受害,也是未經證實的事情。一條龍的服務可能是更便宜及更有效率。藥廠只是停止使用第三者所提供的服務,這不一定是違反競爭的行為。
若然法例的目的是要保障競爭的存在,而不是要求上游供應者有責任在下游市場建立競爭制度,則應該做的是保證有公平競價購買藥品的制度,令下游的服務提供者可以自由競爭。本案的結果是法庭對藥廠的行為處以罰款,迫使其繼續與Health Care的合作,而非建立任何競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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