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世界各國都會在經濟的歷史之中有不同的起落階段,或由於政府更換有不同的經濟管治政策,競爭法例的執行不一致。最為人知的事例是美國在80年代列根政府時期的反壟斷反競爭檢控案例大幅下降。這情況在歐洲由於有歐盟這跨國組織及跨國的競爭法,引用法例就非常原則性;經濟不景氣時亦不肯對一些有違競爭原則的協議,網開一面。
不妨稱這案為「愛爾蘭牛肉案」,這案由愛爾蘭高院裁決不違反競爭,但歐盟法庭改變了決定。Competition Authority V Beef Industry Development Society(C-209/07)
在1998年全世界都經歷了一次小型的經濟風暴,風暴影響到愛爾蘭牛肉的出口,亦影響到牛隻屠宰業的生存。由於宰業的需求不足,業界為求生存出現惡性競爭。愛爾蘭政府介入事件,鼓勵業界成立協會(Beef Industry Development Society)協會委託著名跨國顧問公司麥健時(Mckinsy)做了一個計劃,以面對行業的不景氣。協會在2002年成立,由十家最大的屠宰場公司組成。
1998年麥健時公司做了報告,指牛肉生產業處於極糟形勢(dire state),利潤由於生產過多而需求過低而極微薄。報告建議須理性處理供求失衡的問題,建議:。
(一)25%屠業者須協議離開市場,為期5年;
(二)留下業者應補償自願離去者;
(三)業者將一定比例利潤分給離開者,離開者承諾不會在停業後將廠房及牧地,交給新經營者。
愛爾蘭的競爭委員會獨立於政府以外,並不同意計劃,競委會在2003年提請愛爾蘭的高等法院頒下禁令不許計劃實施,法院裁定沒有違法,理由是這不是聯合定價(fix prices)或分享市場,(Market Sharing)或限制投資。法庭似乎認為競爭還是存在的,餘下的業者可以自由增加生產,並無任何固定價格或減小出產的安排。法庭認為計劃的安排不算違反了競爭的目標。愛爾蘭的競委會於是向最高法院上訴,最高法院決定直接請求歐盟法庭(ECJ)作出法律上的裁定(ruling),以決定協會的計劃是否違反競爭。
2008年底歐盟法庭作出了裁定,法庭認為協會計劃者的意圖(並不是想違反競爭原則)是不相關的。計劃者追求的是其他合理目的,但違反競爭的目標(object)一樣可以出現。法庭認為這樣的計劃與歐盟條約的原則明顯衝突(conflicts patently)。還有:
(一) 留下業者由於要給離去者稅捐(levies)自然不想增加產量,因為邊際費用會增加(charges)
(二) 去業者有責任停用設施的安排。阻止新加入者使用原有設施,競爭自然困難。
(三) 某類形式的合謀,其本質上就可視為對自由競爭的傷害。企業間協議減產極大,可能歸入這類被禁的行為。
(四) 歐盟法例中禁止有害競爭協議的條文(香港為第一行為手則),須以嚴格及狹窄的角度理解。(formalistic and narrow way)
(五) 行業生存危機不應對法例的執行有影響,對法例的分析理解應儘可能絕對(as pure as possible)。
這一案例的重要之處就是,就算在經濟動亂的時期,由於消費者減少支出令到商品需求大減,生產過剩,減產的協議一樣被視為違反競爭。留意競委會不需證明有反競爭的情況,這樣的協議是原則上不被准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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