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衛局表示,自當局引入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後,有些逾期逗留者及以訪客身份返港的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仍然使用他們沒有交還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享用獲資助的公營醫療服務。雖然他們實際上屬非符合資格人士,卻以符合資格人士的身份使用獲資助的服務,令政府收入蒙受損失。
為修正此情況,政府2011年獲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撥款,推行「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人使用獲資助公營醫療服務資格的聯機核實系統」計劃,讓醫管局和衛生署職員透過該系統,確定有關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人在求診當日是否擁有有效的香港居民身份,從而向病人收取適用於符合資格人士或非符合資格人士的費用。
為配合新系統的推行,政府需要就符合資格人士的定義作出技術修訂,使定義與現時為香港居民提供資助公營醫療服務的政策原意一致。新的定義在9月27日刊登憲報,翌日生效。
經修訂後,符合資格人士為持有根據《人事登記條例》所簽發香港身份證的人士,但不包括憑藉其已獲入境或逗留准許而獲簽發的香港身份證,以及身份證已經逾期或不再有效;身為香港居民的11歲以下兒童;醫管局行政總裁或衛生署署長認可的其他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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