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記者莫森綜合報道】去年南丫島海難中,律政司控告香港電燈沒有在南丫四號船上安排足夠船員的案件開審。裁判官將案件押後到本月19日裁決。
案件昨日在東區法院審理,海事處控告港燈違反法例,身為「南丫四號」船東,船上沒有足夠合資格的船員。控罪指,海難當晚,港燈的南丫四號只得3名船員當值,包括船長、輪機員和水手,但驗書證明書及牌照均列明,船上必須有最少4名船員,涉嫌違反商船條例。港燈否認控罪。
海事處驗船主任鄧光輝作供表示,當局在08年驗船時後,認為南丫四號至少要有4名船員,有關的規定在驗船證明書及牌照列明,但海事處並無發通知予南丫四號的船東解釋原因。
南丫四號乘客黃大華作供說,去年10月1日事發當日,他在船上見到有3名穿著制服的船員,其中一人負責駕駛,另外有其它港燈職員協助乘客上落船及講解當日活動的程序。他承認自己坐在上層,可能看不到下層是否有船員。
代表港燈的資深大律師郭兆銘說,按照現行商船條例,船員的定義是受聘處理船隻事務的人士。認為在船上協助的港燈員工,都符合船員的定義。計算他們在內,意外當晚實際船員比規定的4人多。
但控方反駁,船員不是指普通人,而有能力及有資格維持船隻安全的人。他舉例,在船上負責茶水的職工,雖然是港燈僱員,工作範圍與乘客安全沒有關係,不是合資格的船員。裁判官聽取雙方論據後,將案件押後至本月19日裁決。
去年10月1日,港燈轄下的船隻「南丫四號」和港九小輪的「海泰號」相撞,造成39人死亡,逾百人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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