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覺岸
本欄似乎尚未正式介紹甚麼是「不損害」特權,英文是(without prejudice),中文的譯稱亦未能將意思譯出,因為英文本身也不能望文生義。在民事官司的書信往來之間,若然信件上右方的地方印上了(without prejudice)的字眼,這是說信件的內容不能用於將來的司法程序之中。這是一項重要的權利,因為發信者可在信中探問和解的可能性,而不會因而被視為承認了責任(admission)。
這一權利的重要性,令民事官司的和解得以進行。例如被告疏忽的一方可以提議一個和解的數目,若另一方將信件呈堂,法官可能對提和解的一方有不良印象,以為確實有疏忽行為,所以付款。又例如誹謗官司,和解的建議都寫明 without prejudice,以免和解被拒絕之餘,信件被用作證明一方承認有錯的憑據。
這一「不損害」特權可以引申到一些控辯雙方安排和解會議之中,道理是同一樣的,除非有特殊情況,會議的過程或紀錄不能在其後的司法程序中提及,作為與會者承認了某些責任的依據,下面正是一件案例:
Thomas V Tao Hsiao Shan, Alice [2012] 1HKC170
答辯人為已故丈夫的遺產管理人。遺產的受益人是答辯人自己及一子一女,原告人為兒子。在爭產的程序中,答辯人陶女士要求安排了一次會議,結果會議開了兩次,目的是希望在法庭以外對遺產的處理作出和解(settlement)。在兩方的電郵中大家同意會議以不損害特權(without prejudice)的形式進行。陶女士更要求會議不能錄音,但兩兒女不同意。
在隨後的誓章之中,兒子引述會議中的內容,涉及陶女士承認了一些事實,兒子並將一些開會紀錄(Attendance Notes)列為證物,這些紀錄用作說明陶女士在自己誓章中的證供不真實,同時陶女士並無作出和解的建議。會議懷疑被秘密錄了音。
陶女士向法庭申請刪去兒子誓章中這些內容,亦刪去證物的開會紀錄。法庭結果接納,並判陶女士可得堂費。
(
一)普通法中「不損害」特權的規定甚具重要性。毫無疑問所開的會議是為了陶女士與兩子女和解之用。兩方的電郵說得清楚。會議的內容被用作證明陶女士承認了沒有做好遺產管理的工作,或最少令她的誓章失去可信性。這樣使用會議內容是違反了特權的作用,是原則上不能准許的。
(二)控方指「不損害」特權不應引申,因為陶女士尚未作出和解建議。這一點無關,特權的作用不視乎最終有否協議。情況是大家都清楚知道會議的內容不被錄音及引用。
(三)要視作例外情況需有清楚證據,陶女士並無清楚承認甚麼,只是律師告訴她不用回答子女對財產情況的所有問題。
(四)陶女士所言只是她對法律的理解是子女可能不能繼承遺產,這不是威嚇或勒索。( 因為若是就可視為准許特權的例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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