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應知道在法庭做假證供(perjury)是刑事罪,最高監禁七年,只是在法庭外,會否在訴訟的過程之中犯上這一罪行?答案是會的,只是案子較少,所以一般人不會發覺。在民事的訴訟過程之中,很多雙方的文章往來,會加一由律師或其他監誓者的誓章。作用就是保證文件的內容是真確。

誓章(affirmation;或affidavit)就是宣誓其內容是「屬實陳述」(statement of truth),作用就如在法庭內之宣誓作供一樣,所以誓章所附屬的文件內容須屬真確,否則作誓章的人會被法庭視作假證而受到懲罰。下面是一件案例,答辯人因為弄了一封假的信件,被判監五個月之多。

Kinform Ltd V Tsui Loi & Others [2011] 5 HKC 426

本案本來只屬一般民事罪案,原告人告三名被告人欠款,這是有關一批木材物料的付貨但拖欠付款的訴訟。被告人的答辯理由也很常見,就是指物料的質量不符合標準(substandard)。被告人稱曾多次投訴木材貨不對辦。在交換的文件中有一封日期為08年10月30日的投訴信。這信由一位何先生寄給被告人,為了抗辯一簡易的訴訟程序(summary judgment),第二被告人,同時代表其他兩名被告人,做了一份誓章以證明他收過這封投訴信。這是因為08時這位第三被告還是原告人的僱員,他的誓章主要是證明原告曾經收到這封投訴信。(間接證明貨不對辦的指稱是有根據的)第三被告人的誓章由第一被告人經自己的誓章加以確認。在法律的過程化中,原告人的律師發覺這封信根本不可能經那位何先生發出而第三被告人所取。原告人於是向法庭申請開展藐視法庭的聆訊,理由是各被告人進行了或任令虛假陳述(false statement)發生。結果第一被告及第三被告罪成。法庭重申了有關的法律問題:

(一) 由於是刑事責任,所以就算是民事案件所引發的問題,原告人亦需證明超過合理懷疑的證管會標準。這包括三方面:

(二) 首先所陳述的事實為虛假。其次有關的陳述的存在 (if persisted in)會可能在重要的地方影響了司法的公正進行。其三就是在作出陳述之時,作陳述的人並不誠實地相信 (honest belief)陳述的內1為真確並知道這有可能影響司法的公正性。

(三) 本案傳召了為被告準備並監督誓章的律師作供,這是法庭可以容許的,因為只是作證證明律師曾經解釋給被告人知道陳述內容真確。這些事情與律師與客戶之間通訊所享有的專業特權(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無關。(若有關律師則有權不作供)

(四) 在民事案件中,法庭接納他說證供較具彈性(hearsay evidence),但法庭亦會小心舉證並證明超過合理懷疑的責任是在控方,被告人並無任責任去證明自己是清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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