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記者莊麗存台北報道】台灣行政院會昨日通過,「駐菲律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間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將函請台灣立法院審議。台灣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為使該協定盡速完成程序,保障民眾權益,台灣外交部及法務部應積極向立法院朝野黨團充份溝通說明,希望在台灣立法院這個會期內完成審議。

台灣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在院會後轉述協定內容,第1條就界定了雙方相互協助範圍,包括取得證言或供述、提供做為證據所用的文書、紀錄或物品等,並指出協助凍結及沒收資產或執行罰金的程序及其它不違反受請求方所屬領域內法律任何形式的協助。

這次漁民遭槍擊事件,菲方多次使用簡訊傳達訊息,遭台灣政府批不夠正式。此協定中第4條指出,請求協助應以書面進行,但緊急情形時,得以言詞進行,並應於提出請求後10日內以書面確認。

另第7條指出,請求方或所屬領域內主管機關在未經受請求方所屬領域內之主管機關書面同意前,不得將依本協定而取得的資料、文書或物件,使用於請求書所載以外用途。

關於生效時程,第22條中表明,本協定應於雙方通知對方完成內國程序,自其後通知之日起第30日生效;任一方得以書面通知它方後終止本協定,該終止自收受通知後6個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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