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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記者孫青天綜合報道】終審法院昨日繼續審理外傭居港權案,律政司要求法院澄清1999年中共人大釋法對香港法院的約束力。代表外傭的律師則認為1999年的釋法,只針對中國國民,與本次案情不同。

外傭居港權案完成第2日審訊,代表律政司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要求法院澄清1999年人大釋法,對香港法院是否有約束力。《基本法》158條第一款規定,《基本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彭力克要求法院澄清「解釋權」的意思。另外,他又質疑人大於1999年對《基本法》24條的解釋是否對香港法院有約束力,且有關條文是否適用於非中國籍人士。他認為終審法院如果不清楚有關問題,在終審判案時,則有需要尋求人大作出澄清,但彭力克強調律政司不是要求終院尋求釋法。

彭力克認為法院不能以較寬鬆角度詮釋外傭居港權,他指出外傭的合約中定明,有關人士留港時有所限制,並最終會返回居住地,重申外傭是特殊組群,只是來港做傭工,並無特定居所,與其他來港工作或生活的人士不同,因此不能視為通常居港人士。他又說,案件中外傭一方的2個申請人是經過精挑細選,可能屬個別個案,不代表所有外傭都有居港權,重申《基本法》賦予政府實施出入境管理的權力,所以認為「入境條例」並沒有違憲。

外傭一方的代表律師則認為,1999年釋法,只針對《基本法》24條第二及第三節,即是內地人於香港所生的子女,及香港人在香港以外所生的子女,但本次案件與24條第四節有關,因此上次釋法不具效力,認為法庭有權自行決定是否按《基本法》158條,提請人大釋法。

他又說,外傭符合「居留」的定義,而《基本法》沒有賦予立法機關剔除外傭群體獲得居留權的權利。他說留學生可以擁有居港權,但外傭不可以,質疑做法不符合憲法亦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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