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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記者李大恩綜合報道】外傭居港權終極上訴案昨日在終審法院開審,法院拒絕雙非兒童代表要求加入聆訊。

外傭能否申請居港權,終審法院的審訊將一連3日由首席法官馬道立等5位法官審理。開案陳詞前,代表一名雙非兒童的資深大律師戴啓思要求加入審訊,認為本案裁決會影響雙非兒童。退庭商議後,馬道立拒絕戴啓思的要求,指案件現時的資料已經顧及雙非兒童代表的理據,擔心批准申請會令聆訊押後,故拒絕申請。協助該名雙非女童的社區組織協會對此表示失望,認爲可能受案件影響的人士,應該有機會表達意見。

有外傭團體在開審前到場聲援,但入稟的兩名菲律賓外傭沒有出席。外傭的代表律師陳詞時指,本案應只涉及《基本法》第24條(2)第4款,應該只按字面解釋,即符合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及有效證件的字眼;而「通常居住」的含義,包括為教育、就業、經商等原因合法入境和逗留。入境條例加設條件,將外傭摒除在外,是與《基本法》不相符。

馬道立就質疑,若只按照普通法的字面解釋「通常居住」,囚犯都可以成為永久居民。外傭律師就補充,只要是合法及自願留港工作或上學,有恒常的生活模式,就應視為通常居住;外傭律師又指,《基本法》無賦權立法者就「通常居住」設定限制,故政府無權以《入境條例》規限哪些人有居留權,一旦這樣做,屬於牴觸《基本法》。

常任法官陳兆愷稱,憲法只是就法例定出框架。外傭的律師就認為,憲法與法例應該一致,他又以當年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處理越南難民居港權為例,指《基本法》在有需要時,會明確規定哪些人有居港權。

律政司代表再尋求釋法

律政司早前去信法院,要求終院判案前向中共人大提請解釋居港權的立法原意,包括雙非嬰兒是否有居港權。律政司代表律師彭力克在庭上提到,今日會就律政司司長早前要求法院為99年就居港權釋法的適用範圍,再次尋求人大釋法作陳述。

99年政府就「吳嘉玲案」提請人大釋法,人大常委宣佈1996年,特區籌委會通過的報告符合《基本法》原則,指出要成為香港永久居民,包括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出生時其父或母至少要有一方是香港永久居民,換言之雙非兒童不符合要求。報告還提及外傭留港時間,不視為通常居住。不過,2001年終審法院宣判「莊豐源案」時,認為籌委會報告內容只屬附帶意見,並非釋法一部份,對終院沒有約束力。

時過境遷,當年審理莊豐源案的5名法官,其中陳兆愷、李義及梅師賢亦是今次外傭案的主審法官;李國能退休後,首席法官由馬道立接任,包致金就換上夏正民。

香港主權移交後一共經歷過4次人大釋法,但只有2011年的剛果案,由於涉及國家外交豁免權,是由終審法院主動提請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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