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黃覺岸
DBC(數碼廣播)應在結束的倒數過程之中,但以乎餘波未了,在正式停播之後又聲稱會以「義播」的形式進行復播,由於DBC的牌照期長達12年之久,這類停播後播,再停播又再「義播」的事件,可以沒完沒了地延續下去,但筆者估計不可能,事件會以董事局主席黃楚標正式申請將公司清盤結束,他將不得不如此做,因為DBC若有違法的情況,董事局主席是第一個要負責任的人。
無論是歷史悠久還是成立短時間的公司,主事人或是高級僱員經常會有錯誤觀念,在實質上控制了公司的行政運作之後,一切如臂指使,大權在握,過癮之餘,人與公司的事業生出感情,連成一體,視如己出,是常見的現象。奉勸一句,若有這類情懷的人不應成立公司做生意,只應以個人無限公司式合夥人形式營運自己的生意,因為這才是自己的生意,不是公司的生意。
西諺有名句,生意就是生意(Bussiness is
Business),生意就要依商業的法律運作,而生意只有權益與利益,沒有社會公義(企業搞形象將企業人格化只是包裝),公司可以以非牟利社團形式運作,時稱「社企」的東西,這類機構自然理念多多,責任多多,但這不是生意。
DBC是以牟利的商業公司為運作基礎,本質上是一盤生意,這是很多人還不清楚之事。另一搞不清楚的是公司既成法人,就不屬於任何個體,當公司的組成者有爭拗之時,就只能依公司法解決,任何生意都只會以非人性及不講情感的法律基礎營運。
DBC的管理層在10月8日以欠缺資金無法再營運而需停業,由於是政府發牌的電台,亦依法去信監管的通訊事務管理局通知停播,表面符合法律,但出奇地又宣佈DBC的員工會在15日起義播7天。其中一位有份義播的鄭家富先生是律師,記者本能地詢問他這樣義播是否有問題時,他說是同一班員工在同一平台作廣播就沒有問題,這是完全莫名其妙及於法無據的事。
若然DBC管理層停播又「義播」的安排是基於鄭家富律師的法律意見認為沒有問題,有問題出現引致賠償的申索之時,鄭律師無論曾否收費提供法律意見,皆會可能被追究專業疏忽的(professional
negligence)。
由於員工已經被正式譴散,已經不是僱員,再在僱主的地方工作之時若有任何意外,不受任何法律保障。一句「義薄雲天」雖然夠浪漫,但由於不是員工,在工作中與僱主沒有轉承法律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員工有誹謗言論被申索之時,僱主可以置身事外,不負法律責任嗎?
理論上是,但疏忽的責任走不掉。誰會是第一個屬要負責任的人?董事局主席黃楚標先生是也。他的律師會建議他申請禁制令以保護自己,而法官只會依法辦事,不會理會甚麼「還聲於民」的崇高東西,幾乎肯定會批準禁令。
與一般人從媒體上得到的印象不同,DBC對外最主要負責人是董事局主席,他與其他董事在商業上與政治上的爭拗及互相指控是一匹布那樣長,但法官不會理會,當公司的主要股東及主要董事因為爭拗而無法有效運作公司的時間,法庭會據公平合理(Just
and Equitable)的原則接受任何一位股東的清盤申請,其他的漫長爭產訴訟,會慢慢處理,如股東們喜歡繼續下去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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