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覺岸
作為常識的一部份,大家都知道專家意見似乎是十分重要的東西,例如在工傷事件,賠償的數額多少若不依專家的意見,又依賴誰人?但在法律而言,專家的意見只算是協助法庭作決定的東西。原則上是如此,據《證據條例》第58條,專家意見及某些非專家意見的表達的可接納性是這樣定義的﹕
「在符合任何規定下,凡任何人被傳召在民事法律程序中作證人,而該人合資格就某項有關聯的事宜提供專家證據,則該人就該項有關聯的事宜的意見可接納為證據。」所謂「有關聯事宜」在工傷事件中的自然包括醫學專家對受傷者受傷程度的意見,但法庭如何利用這些意見,則是法庭的責任。下面是一件典型事例,法官特別詳細說明醫學報告所起的作用。
Chan Yuet Keung v. Harmony Knitting Factory [2011],HKC
被告為一間在大埔的紡織廠,原告受僱為管工(supervisor),負責監督機器隨員(attendants)的工作。那些機器皆全自動化及電腦化,自動將不同的織品編織成產品。
編織好的產品物件由機器彈出,跌進一個盤子中。在06年6月29日,原告人滑倒受傷,因為他不小心地踏在一塊織品之上,這織品是有一個網球左右的大小,但是能使人滑倒的。工場的樓面蓋有一層防滑的材料,而原告人亦穿上防滑的膠鞋,工埸的地面本身不能令人滑倒,但織品的片塊上是加了蠟的,亦是滑的,踏在上面就能令原告人滑倒受傷了。
林醫生為整形外科醫生的專家,受聘為原告及被告共同接受的醫學專家,負責為被告寫專家報告。報告指原告軟骨受損,有骨贅及退化現像,原告有8%永久性損傷。
原告得到22個月的病假,在08年4月回到工廠時因冗員(redundant)的理由被解僱,他嘗試不同的工作,最終只能在桌球室充當計分員(marker),收入大幅倒退。
法庭判原告勝訴並得訟費,但法官對案情的裁決有很多值得留意的觀點。
(一) 機器的管理員疏忽,讓紡織品跌到地上,他的疏忽僱主有替代性責任(Viearious Liability)所以僱員勝訴。僱主未能提供安全工作環境。
(二) 原告作為管工,工作責任輕微(light
duty),原告誇大了工作的重要性及難度。原告的被解僱並且只能謀到較低薪工作是因為工作職位的失去(redundancy)而不是因為工傷,這是要區分開的。(亦因為工廠搬遷回大陸的結果)
(三) 原告有因傷而損失工作能力,他再也不能從事需體力的勞動工作。這損失而真實的損失,應得到補償。
(四) 聯合的醫學報告提供了很多的參數(parameters)這些參數只能在法庭就事實進行查訊(fact
finding)之後,專家不能就事實的問題作查訊,只能就某一事實的版本提供意見,如果有不同版本並存之時。
(五) 《證據條例》中所指「有關聯事宜」須理解為對法庭作出裁定有助之時才有關聯。如果法庭自己對某一問題可以達成決定,專家意見是可以不理的。◇
作者﹕黃覺岸
前商業法律講師,現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倫敦大學法學士
威爾斯大學法學碩士
香港大學哲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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