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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記者施芝吟台北報道】台灣監察院調查發現,部份地檢署執行監聽,未依法通知受監聽人,影響人權,昨日通過糾正台灣法務部。

台灣監察院糾正案文指出,部份地檢署執行監聽業務,未落實在監聽結束後,陳報法院通知受監聽人或暫不通知,嚴重影響人權,確有違失;台灣法務部身為人權保障業務的推動機關,且為各檢察機關的監督單位,對於所屬未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知受監聽人,督導不周,確有不當。

台灣監察院昨日通過監委余騰芳、葉耀鵬所提調查報告及糾正案文。余騰芳表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執行監聽的機關包括憲兵、警察、調查系統,應在監聽結束後7日內,以書面回報檢察官,檢察官收文後5日內,陳報法院通知受監聽人。

葉耀鵬表示,台灣監察院在調查過程中,發現憲兵、警察、調查系統等執行機關人員確有行政違失,台灣監察院也要求相關單位要議處。他指出,有些單位明顯做出違法監聽的行為,例如申請監聽3線電話,卻監聽了5線電話,而多監聽的這2線電話,卻與案件內容無關。

余騰芳表示,約26%案件監聽結束後沒有依規定通知被監聽人,調查過程也發現,台灣海巡署、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法務部調查局、憲兵司令部等單位確實有人員失職,監委已要求行政單位議處,有193人被記過或申誡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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