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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記者梁路思香港報道】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簽署的《2011年公眾娛樂場所(豁免)(修訂)令》,原本只為立法會申請豁免權,但多位議員批評,條例的公眾部份難保障言論自由,是當局藉娛樂牌照為名,向言論自由開刀的23條再現。

《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於殖民地時代的1919年10月制定,多年來曾數次修訂。條例就公眾娛樂場所的規管作出規定,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公眾人士在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中的安全。

曾德成根據《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3A條作出修訂,為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授予豁免權,《修訂令》已於2011年12月30日刊登憲報,並由刊登憲報當日起生效。民政局還簽署由食物環境衛生署負責牌照事宜。

雖然條例關注的是公共場所的公眾安全,但由於條例《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2條所指的「娛樂」的定義涵蓋範圍相當廣泛,因此受到議員及人權界關注。條例對於娛樂的定義包括在公眾地方演講或故事講說;在任何地方一項或多於一項的展覽、圖書展覽、書刊展覽、手稿展覽或其它文件或事物展覽;跳舞派對項目中備有音樂或節奏的聲音(不論其種類或來源如何)等等皆屬娛樂範疇;甚至在大學的演講廳舉辦研討會、議員在街上演講拉票宣傳、市民在街上派發傳單、展示圖片、遊行隊伍中有樂器演奏等等,都可能觸犯法例,都必須事先向民政局申請牌照。條例還表明,只關乎形式的表面,而不關乎背後的意義。條例範圍廣泛令市民難以預見是否違法,市民的言論自由必須要事先向政府拿牌。

法律界立法會議員吳靄儀形容:「條例嚴格點來講,就是每個人做正常的事都會犯法。除非得到當局的許可。」

議員憂當局任意政治檢控

在昨日的立法會小組會議上,民政局代表含糊其辭,迴避議員所關注的問題。多位議員不同意修訂令,指法例必須保障公眾的言論自由,而不是開放空間予當局任意做政治檢控,要求當局修改主體法例。

在上個星期的小組會議上,民主黨李永達議員關注,該法例古舊,是殖民地年代的法例重用,現時時代進步很難容忍其規管範圍。他說,警察和食環署為阻撓公眾活動人士的活動,會以非政治的因素或表達意見的藉口驅趕公眾人士。他批評,法例賦予行政當局和執法當局過大的權力,令市民表達的自由受到禁止。

他質疑,該法例在賦予基本法保障人權的角度「是否站得住腳」。他稱,雖這個法例現在只是在限制立法會,但他對此做法感到很不放心,「同樣是有幾把刀在你的頸,只是不切下來,但需要的時候,就拉你!」

恐淪為政治打擊工具

當局2010年以該條例檢控香港支聯會在銅鑼灣時代廣場擺放六四民主女神像。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批評該條例是為了選擇性針對個別團體而設。他說,該條例長時間無檢控過任何團體或個人,一開始檢控就檢控支聯會。「我們很有理由相信政府使用這個條例是選擇性打壓一些有政治立場的機構。」

他覺得該條例範圍寬得難以想像,法律有起碼的預見性是否違法,如法例在完全不能預見的範圍,甚麼都包含在內,市民違法都不知。他認為僅僅豁免立法會是不足夠,應將侵犯人權、遊行、示威豁免在外。否則,寬得無邊無際的含糊法例可以任意引用在任何人身上。但相信政府只會選擇性執法,最後,淪為政治打擊工具。羅沃啟要求當局收窄條例,例如,示威請願,已有公安條,根本不需要多一個娛樂條例申請牌照。

吳靄儀議員則引述大律師公會在回答2010年政府當局起訴支聯會時的答覆表示,該條例的真正意義是公眾娛樂場地的安全,就不應該侵犯公眾的言論自由。她說,大律師公會當時講,條例即使有正當用途,但關注的是濫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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