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不要以為香港的終審法院才有尋求人大釋法之舉,在前祖家的英國,同等級的終審法院(Supreme Court,前為英國上議院)在有需要之時也要向歐洲最高法庭尋求釋法,這是指當英國的法例可能違反歐盟的法令之時,為免事主告到歐盟的法庭,英國的終審法院唯有先行請歐盟的法庭就英國的某些法例是否違憲(違反歐盟的法令,英國加入歐盟時同意放棄憲法上部份主權,其它歐盟國家亦如是)。

上星期本欄介紹香港「兼職」員工全無保障,並介紹歐盟早在1997年立了法令(97/81/EC),在原則上規定任何兼職的員工其福利要與全職的員工在比例上要看齊。由於歐盟的法令屬原則性立法,各成員國要就各自的國情作具體的立法。英國在2001年立法(Protection of Employees (Part-time work) Act),在2000年立例,防止對兼職員工有較差的對待(Prevent of Less Favourable Treatment)。例中第19條寫明條例不適用於司法人員(holder of judicial office)。簡而言之,就是兼職法官不受保障。正是這一條引出英國終審法院要尋求歐盟法庭釋法的事件:

O’Brien V Ministry of Justice [2010] UKSC 34

白賴仁是一位御用大律師(QC),也是一位兼職巡迴法官(Recorder),為英國的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審案已經27年之久,一直只是以為以日薪計酬(Daily Fee-pay)的法官,他的工作與一般的法官無異,但一直不視為司法部的正式僱員,所以沒有退休金。香港的勞工界對這類受僱者有一形容,是為「零散工」。

上面有介紹,英國立兼職保障條例時在第19條列明條例不引用於白法官這類司法人員。白法官認為條例違反歐盟法令(EC/97/81),告到英國的勞資上訴委員會,再上訴到英國的終審法院(Supreme Court)。

這事件也令終院的精英法官尷尬,因為英國與香港一樣,司法部還是由資深法官管理的,這樣豈不是自己審自己?更由於這是對違反歐盟法令的指控,白法官若不服判決,可以向歐盟法院上訴。

在本年的8月,終審法院一致通過將案件轉介到歐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尋求意見。英國法院要求歐盟法院就兩點法律問題作出指引:

(一) 是否由加盟國(英國)自己的法律決定法官(整體而言)是否包括在歐盟協議框架之內(Framework Agreement)所指的兼職?還是歐盟有自己的不成文規定(Norms),成員國必須依隨?

(二) 如果整體上法官是協議框架之內指的工作者,是否容許加盟國的國內法律對全職及兼職法官加以區別(discriminate),或對不同的兼職法官作不同的退休金安排?

在11月17日,歐盟法院的檢察長(Advocate General)交下了她的意見書。就第一點而言,一般是由歐盟的法例自訂甚麼是歐盟法令指的工作者(Worker),但成員國不能過窄地界定法例,從而令到某一類別的兼職者失去法令的保障。檢察長認為若然成員國可以隨意地(arbitrarily)排除某類別的兼職者,歐盟的法令框架會形同虛設。同時亦會對歐盟的「同工同酬」及「非歧視」原則不符合。

雖然歐盟法院要在2012年始會正式有裁決,但英國的法律評論者認為,法院一般跟隨檢察長的意見,相信白賴仁法官極可能有機會取回退休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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