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香港的醫生的專業問題,受到法定的香港醫務委員會所監管,其權力大到可以將醫生除牌,一如其它的專業團體。這類專業的紀律委員會的運作一如法庭,而其決策過程受到法庭的司法覆核程序所監管,亦所以若有程序上的不公正,會受到挑戰,下面的案例是一典型醫生被質疑失德事件,醫生兩度利用司法覆核,挑戰醫委會紀律小組的決定,但都不成功。

事件涉及一位近80歲病人的投訴,病人有皮膚病求診,被診斷有「帶狀皮包疹」,他到葉醫生的診所尋求進一步意見。葉醫生初步認為是「單純皮包疹」(Herpes Simplex),建議病人到化驗所做測試。醫委會發覺上訴人葉醫生的收費高於化驗所的收費,並拒絕葉醫生的答辯理由,說多出的收費是因為收取樣本,提供諮詢服務及解釋化驗結果。

葉醫生的第一次司法覆核到高等法院是因為醫委會主席行使權力,固定了聆訊的日期在09年3月,葉醫生認為不合理,因為葉醫生希望安排兩位外國的資深大律師作代表,亦希望安排兩位在外國的專家到港作供,但這個日期律師及專家證人皆沒有時間到港出席聆訊,這會令到對葉醫生有壞及不利的影響。

高院原訟庭拒絕了葉醫生的司法覆核申請(HCAL9/2009),縱然法庭也認同葉醫生的聆訊若然欠缺了外國資深律師與醫學專家,可能對他有不利的影響,但嚴重性未足以構成司法覆核的必須。

法庭認為兩項決定關乎程序,但法庭不會扮演管理者的角色,不會微觀地審視行政細節(Micro-managing activities),法庭只會因程序的不公出現令上訴人不能有公平審訊的真正危機之時,才會加以干預。

葉醫生的律師已經花了一年的時間與醫委會的秘書就聆訊日期的安排作書信往還,醫委會秘書指投訴病人已經80歲,不合理的延誤對其不公,律師頑固地要求醫委會作出配合。法例清楚列明,確定明確的聆訊日期是醫委會主席的權力,這一點不容否定,葉醫生無合理期望可以例外。

醫委會亦指出香港有76名皮膚病學或性病學的專家,葉醫生無需外求,沒有外國來的資深大律師亦不會造成不公平,因為香港有很多資深大律師或律師可以有效處理案件。法庭認為葉醫生並無合理的理據要求司法覆核。

結果聆訊如期進行,醫委會的紀律小組裁定葉醫生被指超額收費的指控成立。葉醫生再次向上訴庭就裁決作出上訴,這次指法律顧問的角色有問題,指依法例法律顧問只能就法律觀點而非法律程序提供意見。

Ip Wing Kin V Medical Council of HK [2010] 5HKC9

結果是上訴庭取消了他的上訴。法庭指立法的原意不可能只涉及單純的只就法律觀點提供意見,因為這近乎不可能。法例指任何法律問題(any question of law)可以包括問題同時設計法律與事實。

所以,法律顧問就證據、程序及其它事宜(evidence, procedure or any other matter)提供意見不算越權(ultra vires),亦不構成錯誤引導了醫委會的紀律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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