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記者梁路思香港報道】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建議放寬選舉候選人提交廣告聲明書及文本的規定。
新建議指,候選人在發佈廣告後的一個工作天內,需將有關廣告張貼於競選網站,方便公眾查閱,候選人便毋需向選舉主任提交聲明書及文本。
至於透過社交網站展示或發放的選舉廣告,由於候選人未必可在發佈前申報,當局建議候選人可在發佈廣告的一個工作天內,在競選網站提供有關廣告的網址,或將網址通知選舉主任。
另外,如有支持者在候選人的選舉廣告網站發表自願性的支持,候選人亦不需事先取得支持者的書面同意,除非在支持者的發表上加以描述;選舉網站必須在選舉結束後繼續保留一年,不會計算選舉經費。條例亦涉及所有印刷品廣告。如違反條例,最高罰款5,000元及監禁半年。
修訂條例草案將於明年初提交立法會審議,當局希望盡快獲通過,以便籌備明年9月舉行的立法會選舉。
網上世界無邊無際,不少議員對當局開放網上選舉廣告表示支持,但就擔心候選人未必人人都具備網上技術,擔心技術上難支援;如有黑客入侵,候選人更未必能應付。選舉管理委員會表示,黑客入侵乃刑事責任,警方可執法。
公民黨議員余若薇則表示,網上支持者難以斷定支持身份及言辭,擔心支持者本身自設虛擬身份或網上虛擬明星身份讚好,選民難以明白真實身份,候選人亦難定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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