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一些事情,原來是很簡單,放在法律之內就會變得很麻煩,很不簡單。假設在合約之內或是遺囑之內寫錯了字,或是數目字方面錯了,要修改遺囑或合約條文的過程叫更正(Rectification),這就需要法庭的信納才成。合約方面,原則是要有清楚的證據證明錯誤是真的錯誤,遺囑方面就更複雜,因為涉及成文法。
Leung Po Chu V Ho Hung Ying Donna [2010] 5 HKC 33
原告人指稱因為遺囑拼錯(spelling error)她作為遺囑受遺贈者的名字,她入稟法院希望依據〈遺囑條例〉第30章第23A條的規定,要求法院更正遺囑的錯誤。
第23A條說,如法庭信納由於文書上的錯誤,或對立遺囑的人的指示的不理解,以致遺囑所表達的意思不能使立遺囑人的意願得以實現,可命令將該遺囑更正,以使立遺囑的人意願得以實現。有關的申請要在取得死者遺囑承辦權6個月內申請。
被告人共有5名,分別是去世者的妻子,3名子女及律政司,這是由於遺產的一部份用以建立一慈善的信託,律政司代表公眾作監護人。前4名被告人反對法庭改正遺囑,理由是去世者準確地在給予原告人的支票中拼寫名字。原訴人則指稱是死者的意願令她得以在死者過身後保證她可以得到安度餘生的生計。
審訊的過程中出現很多程序上的爭議,包括申請是單方面申請還是需要答辯的申請,是用令狀還是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遺囑執行人亦申請盤問原告人當時訂立遺囑的具體情況等。
這些程序上的問題結果一一解決,法庭結果信納原告人的申請更正遺囑,理由如下:
(一) 原訴人是唯一在遺囑上的名字近似Leung Po Chu的人,若名字不是指她,就不知指誰人,所以她是唯一可能被指定的受益者。
(二) 遺囑是交給原告人在一個信封之中,信封上以中文準確寫出原告人的名字。
(三) 去世者囑咐她信封之中存有提供她下半生生計的文件,更囑咐她要找律師處理文件,去世者想遺贈金錢給她的意願清楚。
(四) 去世者的意圖不可能有更清楚的解釋。
(五) 法庭因而認定去世者只是錯誤地拼錯受贈人的名字,為了完成去世者的遺願,法庭批准更正遺囑。
案件看來只是反映常識之內的事情,但還是要經一輪司法程序,大概這就是法治的必須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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