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影響深遠的〈競爭法〉立法顯然並不順利,數天前一段不為人留意的新聞,顯示了競爭法遭到了六大商會的反對,它們與立法會內的工商專業聯盟合辦了座談會,向政府「下馬威」,要求政府就草案作出讓步,政府則重申,正循五大方向作研究,分別為「低額模式」的計算方法、指引的清晰度、罰則上限調整、取消私人訴訟及訂明不規管收購合併等五大方向作研究。

若五大方向皆落實,〈競爭法〉等同自廢武功,成為徒具形式的無牙老虎,那還立法來做甚麼?很奇怪,立法會之內民建聯加上泛民主派早就表態支持政府立法,商會所得到的支持皆屬沒有民眾授權的功能組別議員,本是少數,但聲大夾惡,政府就要讓步,而支持的議員及官員則粒聲唔出,看來政府的讓步會成為事實。

本欄去年一連用20篇文章介紹〈競爭條例草案〉,本報讀者若有追讀,對競爭法的認識比政客還要詳細。草案委員會副主席湯家驊強調,泛民只可就罰則及私人訴訟兩點退讓,筆者則認為只可就罰則作退讓,私人訴訟是整個競爭法的支柱所在,一退就會令反競爭制度形同虛設。這裏為大家重溫一下私人訴訟是甚麼一回事(Private Actions)。

基本上,有關的私人訴訟本來有三大類別,分別是後續的私人訴訟權利(follow on action);獨立的私人訴訟權利(stand-alone-action)及代表訴訟(representative action)的權利。最後一樣,亦成為集體訴訟權(class action),這稱呼大家大概聽過,這是在美國十分普遍的訴訟行動,特點是單一苦主就可以提訴,而結果對所有同類苦主有約制的效果,這一訴訟方式自然大大節省了訴訟的費用,十分有利苦主是普通人但有普遍性的情況下作訴訟。

代表訴訟在香港是在理論上存在的制度,但由於技術理由,從無成功的例子。在兩年前草案的諮詢文件之中,曾用大篇幅建議簡化司法程序以支持集體訴訟,但到了草案之時,這一部份在沒有任何解釋之下消失了,只餘下後續及私人的訴訟權利。現時商界的建議,是要將這兩項也除去。

所謂後續的私人訴訟,是當有人被裁定有違反競爭的行為手則之後,因為這些違法行為而蒙受損失的人,可以提出訴訟要求賠償。這項權利本身合情合理,同你弄壞了別人的東西理應賠償一樣正常,但兇惡的資本家就是反對,說會被濫用,但如何有可能被濫用?沒有損失的人根本無權興訟的。

獨立的訴訟權利,則被定義為如任何人因有企業違反守則行為而蒙受損害,該人有權興訟,而不需等待競爭事務委員會決定是否進行訴訟。

私人訴訟是歐美皆有的法律安排,經驗顯示會令到法例的執行更有效力,因為監察者多了。歐盟在2006年因為只有60宗私人訴訟,認為太少,而要研究如何簡化訴訟程序以方便私人訴訟,香港反其道而行,理據欠缺,只為資本家太惡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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