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記者關式明香港報道】立法規管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督導委員會向運輸及房屋局提交報告,提出多項建議,包括立法規管一手現樓及樓花銷售,不可再用建築面積,要以實用面積計價;如違反法例,最高罰款500萬元,及監禁7年。消委會支持有關建議,認為立法程序需更清晰界定一手樓的定義及涵蓋的範圍。
立法規管一手樓銷售委員會昨日向當局提交報告,提出多項立法建議。委員會建議售樓說明書要在開售前一星期提供,說明書內不應有其它宣傳資料混淆重要信息,並要清楚說明物業的資料,例如單位面積等。單位的價單就要在正式銷售前3天提供,價錢一定要以實用面積計算,不可再用建築面積計算,幫助消費者有統一的準則作比較。如果有優惠或者贈品,亦要清楚列明。
委員會又建議規定要有一定數量的單位推出市場,不能採用逐步推出手法。發展商售賣樓花時,同時要有一間清水房作為示範單位,準買家可在內度尺、拍照,但有裝修的示範單位就依舊不可拍攝,銷售人員亦不可索取買家個人資料。又建議買樓要有至少3日冷靜期,如果簽了臨時買賣合約後撻訂,將沒收5%佣金。
涉失實陳述可囚7年
委員會建議罰則分3層,如售樓書內沒提供免費圖則查閱,資料不清晰,令買家有潛在損失的風險,可被罰款;如發展商或銷售人員發放虛假或者誤導資料,需負刑事責任,最高罰款500萬元及判監7年;妨礙執法人員搜證最高罰款50萬元,以及監禁6個月。
政府正草擬白紙草案,將盡快諮詢公眾2個月,希望在本立法年度提交草案,預計2013年才能生效。
消委會住宅物業消費者問題小組召集人何沛謙歡迎有關建議,但認為法案需要清楚界定一手樓的定義及轄免範圍,避免出現操控及混淆的機會,「在一手樓賣出市場前,在未來的立法程序上要將一手樓的定義更明確,在監管的制度下所涵蓋的範圍也要更清晰。例如發展商賣出單位給名下的公司,然後又再賣到另一間公司,最後才推出市場發售,這是否受到規管,需要再研究。」
他又建議發展商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24小時內,要在樓盤網頁紀錄公佈,又認為有關成交價及可供購買單位數目,應同時及即時在樓盤的銷售處及網上的物業資訊平台發佈,方便消費者查閱。另外,消委會支持成立新的執法機構,專責處理一手樓的不良營銷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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