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有關公司的法律,自成一格,十分複雜,一般而言,有律師會專門處理公司法的問題,公司越大,所需的法律顧問服務越多。由當公司的法律顧問而成為公司的董事,因利成便,是可以發生的事,但成為董事亦就有董事的責任,會被起訴專業疏忽,這情況下律師與否就沒有分別,分別在於律師往往為保權益,在公司的結構中加入保障自己的條文,或與公司簽訂保護自己的協議,這就令到問題出現之時,更為複雜。

Moulin Global Eyecare Holdings Ltd (IN LIQ) V Olivia Lee Sin Mei [2010] 3HKC599

上訴人為一間已在2006年清盤的公司,所以其權益由清盤人代表,而答辯人則在2000年到2004年出任這間公司的董事。她本是律師,自1997年起就為這間公司提供法律服務。在出任董事之時亦同時被公司委任為核數委員會(audit committee)。在成為董事之前,她出任董事之前,先與公司簽署了一解除責任及賠償契據(Deed of Release and Indemnity),又要公司購買保險,以保障她免受責任的賠償問題。據契據的第一條,公司要為她可能被控告的損失,特別是有關疏忽損害,第一時間為她支付損失索償。再進一步,公司同意及保證不會做任何事情引致她有民事上的責任。

讀者可能已經覺得有問題,公司不能告她這一承諾,是否影響到公司落入清盤人之手時,清盤人同樣不能告她?事實上案件正是清盤人入稟告她在任之時疏忽,原審高院法官撤銷了案件,清盤人上訴,上訴庭三個法官一致裁定上訴人得值,這只是肯定了案件要繼續聆訊,並不是已經肯定答辯人律師已經被裁定有疏忽,這畢竟是太複雜的事情。

可能由於答辯人是律師的緣故,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特別麻煩,這裏只原則性地將上訴庭法官所說的有趣地方介紹一下。反正判決未涉及責任,只涉及法庭有理由及應接受訴訟。

法官批評契據的寫法陰險(tortuous),這會構成一個迂迴訴訟的境況,上訴人可以起訴答辯人疏忽,但要彌償(indemnity)她的損失。

答辯人(律師)的投訴,則是保險本來可以保障疏忽的訴訟,但上訴人任由保險過期失效,從而令答辯人失去保障。法庭則認為就算假設這說法成立,有關的保險只保障上限8,000萬港元,依然未能假設訴訟不可以高於這一數額。

答辯人亦在公司的則例(By-law)中寫下公司要彌償董事的索償,除非事件是出於董事的故意(Wilful)疏忽。法庭則指出公司的則例來自公司的章則(articles),據公司法的作用是所有股東之間的合約,並不是公司與第三者(董事)之間的合約,亦所以不會構成答辯人作為董事與公司之間的有約束性合約條款。

上訴庭說明上述的法律爭議不單敏感,而且高度爭議性,所以不能在簡易的上訴程序之中給予裁決,上訴人只是成功申請案件的續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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