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香港的司法覆核案件很多,新聞也很留意報道,但這類案件多與政治事件或公共行政有關,似乎很少應用到商業糾紛。事實當然不是如是,只要商業活動的合約涉及政府,或公共機構,而公權力的行使是依法授權,這便有司法覆核政府或公共機構行使權力的切入位,覆核的理由是有權者行使權力之時不合理,越權或不執行法例所賦予的權力,從而令到申訴人受到不公平對待。下面是一件典型與商業合約有關的錯誤行使公權力事件。

Wise Union Industries Ltd V Hong Ko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arks Corp [2010] 1HKC60

申訴人為兩間公司,這裏稱之為W公司與C公司。答辯人則是根據〈香港科技園公司條例〉成立的香港科技園。兩間公司皆向科技園申請設立工地,而工地歸科技園所管理,需其批准。工地上建築的是瀝青混凝土的製成、循環再用與廢料處理的工廠。兩間公司的申請皆被拒絕。

按法例,科技園有責任協助新科技的研發與生產,以供本地工業的發展,因科技可以轉移到工業用途。科技園將批准的權力授權(delegate)給一個委員會作考慮,委員會根據已有的政策拒絕了兩間公司的申請,公司申請司法覆核,指有關的決定違法。結果有趣,W公司的司法覆核申請失敗,但C公司則勝訴。我們自然要細閱法庭的理據所在。

法官表明一個決策者若然被授予酌情權(discretion),是可以合法地依照既定指示的政策行使其酌情權,但決策者不應讓政策指示束縛他的酌情權的行使,換言之,他不應盲目地及僵硬地引用政策(否則無以言酌情權)。他必須願意聽取不同的新意見,而政策指引不能阻礙決策者在特殊的情況下有好處地偏離政策。

本案的政策指引在表面上看來並未阻礙決策者在考慮有益有利的情況下加以偏離,在任何情況下亦不應理解有此妨礙的存在。

科學園的政策指引並無偏離其法定責任,建造瀝青與混凝土工廠是否適宜,是決策者的判斷問題,而這判斷的法律依據是〈香港科技園公司條例〉所容許有有限的地域之上建築何樣的工廠。有關的政策指引旨在提供處事的一貫性與公平性,及行政的效率。

在W公司的情況而言,由於沒有完整的政策指引監管有關的建設,委員會須自行作出新的決定。在有關會議記錄顯示委員會行使了其應有的廣泛酌情權。所以W公司的申訴被法庭拒絕。

而C公司的情況不同,科學園授權了委員會作決策,但沒有授權委員會將這一決策權再作授權(sub-delegation)委員會並無權力將決策交給管理者行使。C公司的申請自始至終由行政部門處理,被拒絕並不是委員會的決定,所以理應勝訴。

留意判決只是指程序不符,但不等於C公司有權設廠。委員會開會考慮申請之後再拒絕,就完全合符法例的要求。◇

 

-------------------
局勢持續演變
與您見證世界格局重塑
-------------------

🔔下載大紀元App 接收即時新聞通知:
🍎iOS:https://bit.ly/epochhkios
🤖Android:https://bit.ly/epochhkand

📰周末版實體報銷售點👇🏻
http://epochtimeshk.org/sto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