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北報道】台灣行政院昨日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對於2006年6月30日以前犯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接受獄中及相關教育及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者,條文增訂,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治療。
此次修正為強化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保護管束監控、社區監督處遇及刑後強制治療,以保護性侵害犯罪潛在被害人。
修法另規定,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腦網絡等,不得報道或記載被害人姓名或其它足資辨別被害人身份的資訊,違者不但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款,也新增「違反規定,得沒收或命其移除內容或下架」。
眼看臺灣立法院此一會期將結束,田秋堇與社運團體昨日召開記者會,呼籲台灣立法院盡速在本會期完成立法。司法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呂學樟回應表示,朝野立委已提出多項版本草案,下周可望先排入議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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