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本文標題一次過使用了兩個法律字眼,希望讀者不要因而卻步,失去看下去的興趣,因為這也是私有產權權益之中兩個重要的法律觀念,明白這兩個觀念對財產的處理甚有幫助。
預付財產(advancement)在有錢人家庭中甚為普遍,香港的法律中取消了遺產稅,預付財產的理由少了一項,英國普通法遺產稅高達四成,可以追回富人逝世前七年轉讓(贈送)給下一代的家財,富人在健康之時將財產預付給下一代,有避稅的作用。
就算沒有遺產稅的香港,父母出錢為子女買物業,或是將物業轉到子女的名下,也是普遍的做法,這也是預付財產,由於是經由契約買賣或轉名,物業的登記擁有人是子女,父母在一般情況下無權取回物業,可能的例外是衡平法(Equity)中的回歸信託原則(Resulting
Trust),這是說擁有者只屬信託人的身份。
法律原則是不容易理解的,而且會與其它法律原則例如實名登記了的擁有權或是預付財產的假定衝突。簡而言之,聲稱有回歸信託受益權的人,例如下述案例的父親,要證明法律上擁有在衡平法上不是真正的擁有者,在具體衝突發生而要告上法庭之時,法庭不一定同意信託關係的存在,而可能承認物業已經是兒子的。
Wong Sing V Wong Chun Wai [2010] 1 HKC 155
原訴人是80多歲的老人,被告人則是他親生兒子。原訴人在03年買了一層連天台的三層物業,物業被分割成三部份加以轉名給三名擁有者,被告人擁有第二層及天台的註冊也全擁有者。原告人提供全部購買物業的款項,原告人以此為據,指自己才是物業的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而被告人只屬他的信託人,代他擁有物業。
據原訴人父親的說法,物業之所以如此形式購買,是因為這讓他可以少付印花稅(Stamp
Duty)。被告人兒子的說法簡單,這是父親送給他的預付財產,不是信託,所以物業不能回歸給父親。
高院判兒子一方勝訴兼得訟費,法律依據是這樣:
(一) 當父親以兒子的名義購買物業之時,交收不會原則上構成回歸信託,而是預付財產或是禮品;除非有清楚的證據,證明有相反的意圖存在(本案沒有這證據)。
(二) 證明有相反意圖的責任,在父母一方。
(三) 用避稅的理由安排這類購買轉讓,違反法律原意,亦違反公共政策。原告人因而不能依賴任何回歸信託的假設,因為法庭不會支持這類行為。
由於原告人錯誤地以懸而未決的訴訟(Lis Pendens)為理由阻延了被告人出售物業,由此所引致的損失,須賠償給兒子一方。
正是清官難審家庭事,這類案件也其實沒有公義伸張的作用,也並沒有改變上述固有的法律原則,只是法律原則在特有情況下的一次運用而已。◇
-------------------
局勢持續演變
與您見證世界格局重塑
-------------------
🔔下載大紀元App 接收即時新聞通知:
🍎iOS:https://bit.ly/epochhkios
🤖Android:https://bit.ly/epochhkand
📰周末版實體報銷售點👇🏻
http://epochtimeshk.org/sto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