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首先從案情開始,有人在公司的會議上因爭論激烈而爆發了下述的對話:
(一)「打女人都會呀你,阿馮哥。」
(二)「女人添呀。」
廣東俗語有說「雙嗌唔好口」,類似的說話不論階層在不友好的爭拗情況下皆有可能發生,似是很普通的爭吵,但若然有一方執著起來,告到法庭,指另一方這樣說話構成誹謗,要求賠償,會否成功?先指出在本案的情況下,原告人沒有成功,但不等於同類情況下一定不會成功,還得看法理上的分析。
Fung Tak Leung V Heiw Kwai Fook [2009] 4 HKC 432
原告人與兩名被告人為同一公司的股東,在07年時在西貢的一家酒家召開週年大會,上述的說話在其他股東面前說出來,並有錄音為證。原告人的指控,是這些說話指原告人曾經打女人於是犯了可判監禁的刑事罪行。他們議論的是早前曾經發生的一些爭執事件,這裏不作介紹。總之原告人認為名譽受損,告到法院。
被告人的理解,上述用的字眼並不構成誹謗性字眼,因為「會」是指將來可能發生之事,並非指原告人曾經犯法。這些字眼說出來的時間,大家是在激烈爭辯之中,說話只屬諷刺性,並不是指控性。進一步,被告人指說話合理(justified),事屬公正評論(fair
comments)於一件公眾關注的事件(a matter of public
interest)。由於用語之時在公司週年會議當中,被告人認為說話屬於受約制的特權(qualified privilege)。
這些法律觀點,法庭有接受有不接受。首先這是所謂短暫性誹謗(slander)的情況,指控的一方要先證明誹謗令原告人有金錢上可估計的實質損失,除非可歸類於四種例外情況。換言之是若屬這四類情況,不用證明損失也可興訟要求賠償,因這四類情況對人的名譽傷害較大:
(一) 指控別人曾經犯嚴重刑事罪。
(二) 指稱別人有傳染性的病(性病之類)。
(三) 指稱女性有不貞的行為。
(四) 指控別人專業上的無能。
法庭接受了辯方的說法,正常的理解,字眼「會」是指將來可能發生的刑事罪(打人、傷人),不一定會發生,所以除非原告人已經證明名譽受傷害,不能算入上述的例外情況,亦所以不能立案。
另外,被告人說話亦屬合理,因為的確有人曾經報案指稱原告人曾經打人。案件尚在警方的調查過程當中,被告人真誠相信原告人曾經打女人,說話是諷刺性而不是無中生有企圖用不實的指控傷害原告人名譽。
另外的辯解理由則不能成立。用語只是評論而非談及事實,並不是公眾所關注的事情。所謂受約制特權也不能成立,說話的時間雖然在公司的大會,但用的語句與公司的責任、法律無關,其他股東沒有特別公事上的理由接收這些說話的訊息。這是qualified
privilege所指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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