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記者吳安安綜合報道】上海最近出台「土地使用權出讓須知」顯示,土地70年期滿後的處理方法為「出讓人無償收回」。此規定一出,引輿論大譁。20年來,中國人買房,當局規定70年后土地使用權到期,「哪裏安放我們的房子」?一直是「公權」和「私權」博弈的焦點,民眾普遍恐懼「70年」大限。分析家稱,這是否成為地方財政又一個新的增長點?掏你的錢,連你孫子也不放過?

《新京報》17日報道,最近,上海市一則關於土地使用權預申請的公告中規定,在土地使用權期滿之後,由「出讓人收回並補償相應殘餘價值」。而在「上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中則顯示,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為「出讓人無償收回」。

70年之后土地使用權如何處理?2007年3月《物權法》立法時,就引發第一輪焦慮:是續期,還是收回?是有償續期,還是無償?最後並無結論。《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唯一沒有明確的是,續期是無償,還是有償。

「70年」引發的第二輪焦慮是2009年3月,一份流傳的名為《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文件,這份意見稿中最受人關注的是住宅70年到期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原來表述明確的「無償自動續期」。顯然,該徵求意見稿沒有違背《物權法》「自動續期」的規定。

上海市由出讓人「無償收回」的規定,倒退回《物權法》出台前。在1990年中共國務院頒佈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裏,不僅規定了「居住用地最高年限為 70年」,更是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

《新京報》社論認為,上海這個規定,充份體現了「公權」和「私權」兩種權利在博弈中的不對等地位,也體現了對私人產權的不尊重的立法思想。

由「70年」引發的焦慮已由一個法律事件演化成一個影響中國社會未來的公共事件。高地價導致的高房價已讓民眾苦不堪言,用終其一生的收入購置房產之後,還要在70年後被「無償收回」,誰人不焦慮?

社論認為,在高房價已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的情況下,無論是法律層面,還是政策層面,都不宜用「70年」大限這樣的問題來刺激民眾。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資源衰竭的情況下,很有可能將「70年大限」之後的續期看成土地財政一個新的增長點,要麼無償收回,要麼高價續期,這是民眾無法接受的,更會影響民心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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