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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記者於倩綜合報道】台灣前總統陳水扁遭控貪污機密外交款案,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審理,認為扁出訪所支領的款項,均循往例以領據核銷,且檢方無法證明扁侵佔機密款,昨日判扁無罪。仍可上訴。

陳水扁遭控從2000年8月至2006年9月間,先後11次利用外交出訪機會,將台灣外交部每次提供元首出訪的10萬美元零用金,每次扣留其中3萬美元,匯往海外供兒子陳致中留學使用。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於去年6月8日判扁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指出,台灣外交部是依循往例,交給陳水扁「機密外交費」,並非特別為陳水扁所創設,而陳水扁也是循往例,以領據方式,辦理核銷機密外交款。

合議庭認為,檢方未提出證據證明扁所支領的款項有剩餘,也無法證明台灣前總統夫人吳淑珍於2004至2006年匯往陳致中在美賬戶的款項,是來自扁的機密外交款,因此,台灣高等法院仍然是以查無實證為由,維持一審無罪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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