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北報道】回顧2010年俗稱「恐龍法官」的判決,從「襲胸10秒無罪」開始被受爭議,到高雄地方法院「未違反6歲女童意願輕判」,民間團體更發起「白玫瑰運動」,要求修法及淘汰「恐龍法官」。婦運團體總結,法官缺乏性別教育,不瞭解女性社會處境,才是性侵案爭議判決的最大因素。
司法節前夕,立委黃淑英昨日聯合婦權團體召開記者會,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吳宜臻說,恐龍法官常在「有沒有掙扎」、「事後有沒有求救」、「為何不逃」等評判被害人是否被性侵,顯示法官性別教育流於行式且不足。
去年4月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的案例,一女婿趁照顧重度精神障礙的岳母時性侵,高等法院法官與地方法院法官見解相同,認為女婿性侵是一時失慮,又是家中經濟支柱,受害人也已原諒,所以對被告減刑及緩刑,台灣女人連線常務理事林綠紅說,法官完全忽視「亂倫」、「受害者為精障者」等嚴重犯行。
林綠紅說,甚至檢察官與法官在面對同一證據時往往有不同解讀,如去年11月超市偷拍事件,檢察官說是拍到被害人的大腿內側,法官卻認為是被害人大腿的外側;她表示,法官、檢察官認定毫無標準,嚴重侵害當事人權益,也顯示司法體系應加速改進。
性侵事件頻傳,層出不窮,法院仍在用1994年前的老舊定義,如強制、猥褻等定義未能跟上時代的變化。另法官就事實認定也有所差異,推論的法條也會大大的不同。台灣女人連線律師李兆環昔日判決猥褻或強制,以被害者「抵死不從的抗拒行為」為界定,而今以「違反被害人意願」為判決重點。
李兆環給法官「三不」忠告,不要高高在上;不要不食人間煙火;不要只看到當事人的懺悔,輕忽被害人當初所承受的痛苦。
黃淑英呼籲,台灣法務部未來應加強法官性別專業課程訓練;未來法官法修法過程中,應把法官對類似案件的法律見解,納入法官評鑑;法官評鑑委員會的委員,單一性別不可低於三分之一;相關單位對於如「猥褻」等法律用詞定義,應隨時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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