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前星期的文章,介紹了城中娛樂圈名人蕭若元被騙870萬元的案件。此案其實引申出三件案例;一是騙徒行商業詐騙,結果是罪成入獄,二是蕭若元狀告律師疏忽,對他交付律師的金錢誤交冒充他的騙徒,結果亦正常,律師敗訴,承擔了專業疏忽的結果,理應賠償蕭若元的870萬損失,可是律師梁文偉已經申請破產,無力償債,於是蕭轉而向律師會的彌償基金(Indemnity Fund)進行申索,但結果是蕭若元敗訴,理由是這一彌償基金有保險的作用,但非保險商(Insurer),非受保監局及相關法例的規管,簡而言之,是不受律師以外的人申索。

對一般人而言,特別是作為消費者,付錢給律師購買服務的人而言,這是不可理解的事。保險不可保障受害人,也是保險嗎?但也要想想,這保險是你作為顧客付錢購買的嗎(一如旅行保險)?答案是非也,亦所以簡單地看,由於顧客與彌償基金公司無任何合約關係,而這一彌償基金的手則清楚而公開地表明這一點,並告誡會員要清楚解說給顧客知道。這對消費者自然不公平,但為現存制度。

這一基金自86年起設立,所有律師皆要強制參加,作用是彌償律師在疏忽的申索。基金具體運作如何欠缺透明及統一性,亦無慣常的申索方式,但自其運作開始到2006年,資料顯示曾經支付12億元賠款,尚有5.6億元結餘,這倒是一個正常運作的彌償制度。所有律師都要強制性參與,供款額視乎律師樓的人數,及律師過往被申索的紀錄。簡而言之,基金只供付款者的律師在被申索疏忽之時,要求彌償基金支援,而基金管理者視個別情況處理。

這一制度是非常的不足。一份在04年6月提交給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的文件,詳細分析了有關的問題。文件質疑的要點,是這一基金是否有足夠的透明性及問責性。一般律師必須購買保險,但律師會的會員並不是基金公司的成員,律師會曾經以無權限為理由拒絕回答會員就這一基金的查問,基金曾拒絕提交文件,例如管理人員的合約,基金無需對律師會負責,成為「無王管」的制度。

基金並不是獲發牌的保險商(Licensed Insurer),基金的管理因而不受任何監管機構所監理。例如金融管理局或是保險監理局(Insurance Commission)。公眾的疑問,是付款者的利益受保障嗎?基金有良好的機構管治嗎?受害者有追索權嗎?簡而言之,現有律師的保險彌償制度是不監管(non-regulated),不透明(non-transparent)及不問責(non-accountable)。

環顧其它地區的律師保險制度,一些地方大有改革的必要。律師並不是保險專業者,應交付獨立專業及現代化的公司管理,而公司需受獨立的監管機構監管,對不同的律師應有不同的彈性付款方式,而最重要是將最後的承包(underwriting)風險轉移到法律行業之外。

這就應引入例如自購保險的方式(self-insurance),這是專家稱為專屬自保保險業(Captive insurance)的制度。上述是一份很好的研究文件,可惜一如很多好建議一樣,沒有了下文,亦無議員跟進,甚而無人知道曾經有這一研究文件。蕭若元的訴訟,是枉費金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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