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香港近年來出現的愛護動物組織比較多,這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表現,這類組織皆志願慈善團體,工作並非牟利,理應不會涉及普通法之中的仿冒問題(Passing
off),但亦有例外事件。
所謂仿冒,是一項被告人的行為或表達,令人誤以為被告人的服務或貨品,乃是原告人的,從而引起財務上的損失。消費者誤以為被告人得到原告人的授權,而事實則並非如此。原告人必須證明:
(一) 原告人的聲譽或商譽通過一個記號為消費者所認識(Via a badge of consumer recognition)。
(二) 被告人涉及對這個記號作不當陳述。
(三) 對原告人的商譽產生影響,或相當可能產生影響。
一件有趣的案件,是香港知名的救世軍(宗教服務團體),曾經起訴一個稱為「香港愛貓救世軍」的團體,阻止後者繼續使用「救世軍」的名稱作活動。
General of the Salvation Army and Hong Kong Cat Salvation Army Ltd [2004] 3
HKLRD 133
在高院原訟庭一審之時,法官認為是有爭議性案件,不批准簡易判決Summary Judgement的申請,案件就這一點作上訴。
原告指有仿冒問題,主要原因是被告人用上了 「Salvation Army」
及中文救世軍的字眼。救世軍作為有名氣的組織從來未有涉及為貓提供福利的活動。原告指有三次混淆視聽的事件。
一是在一個電台的Phone-in節目之中,主持人說被告人告訴她愛貓救世軍是救世軍所提供的服務。一篇在本地報章的中文文章介紹一個貓兒被愛貓救世軍救獲的故事,並有一段訪問原告人機構負責人的文字。三是有一封發給大學職員及學生的電郵,被告稱代表香港救世軍,他們會舉辦一項收養貓兒的行動,並會有一稱「學校收養貓兒日」的活動。
上訴庭的看法,基本上除非原審法官審理事實上有錯,否則不會干預原審法官的看法。本案第一次事例,涉及重複的他說證供(Hearsay),原告人並無認真看待並等了一年也無所行動。
有關第二及第三混淆視聽的事件,原審法官認為只是因為表達不小心及打字的錯誤所造成,亦所以依賴這些事件斷案並不安全穩當。上訴庭同意。
上訴庭認為,只是名稱的相近(包括中英文),並非無可避免地構成混淆。在中文中的「愛貓」兩個字,令到團體的特性得以突顯,並構成了兩個名稱上主要有所不同之處。
筆者同意這看法,但似乎更重要的,是所謂愛貓救世軍的團體的名字,不會對原救世軍的利益造成損失。而兩個皆是非牟利組織,事件並不涉仿冒所需要的商業因素。單單是不喜歡別人用同一名字的部份而嘗試利用法律行動加以禁止,未免有霸道的心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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