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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綜合報道】政府發表諮詢文件,建議成立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嘗試以調解方法解決金融機構及客戶之間的金融糾紛。最高索償金額為 50萬港元,金額會不時檢討。諮詢為期3個月,至5月8日為止。

獨立及中立調解員將協助投訴人與金融機構進行溝通,一旦調解失敗,個案將會轉介到一名獲雙方同意的仲裁員作出裁定,仲裁結果是最終決定,對雙方有約束力,雙方不可以再就結果提出法律訴訟。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表示,中心只須修訂證券及期貨條例,若落實建議,希望下個立法年度可完成相關修訂。中心以和解為最終目標,沒有調查權力。但中心會與監管機構簽訂備忘錄,有需要時監管機構會展開調查和處份違規的金融機構。

他預料,調解中心一年大約處理2,000宗個案,已涵蓋目前金管局處理的八成糾紛,每年預算為5,500萬元,成立費用及首3年的營運開支,由政府及監管機構承擔,往後要看中心的使用情況,由金融機構按比例攤分,但會不時作出檢討。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成立費用涉及1,500萬元,每年營運費用預料需要5,500萬元。

建議採用者自負方式收費


至於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的收費,政府建議採用者自負方式,投訴人申請調解時,需要支付 100元申請費,索償金額如少於 10萬元,申索人需要支付 500元(最多 2,000元),金融糾紛調解中心便會向金融機構收取 5,000元(最多 1萬元)。如果調解失敗需要仲裁,申請人便要再繳付 5,000元,金融機構則要繳付 2萬元。如果仲裁需時,雙方亦要攤分日後的支出費用。

消息指受金管局及證監會規管的金融機構,須加入成為調解中心,會員人數有一千八百幾家,相信有助投資者在毋須上法庭的環境下,仍可以在糾紛中索償。當局又會研究,是否將保險公司的投資相連產品,亦納入受理範圍。

對於政府建議成立金融糾紛調解中心,銀行界憂慮成本上升及被濫用;有雷曼苦主批評,建議無補於事,有架床疊屋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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