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莊案梗概:現年48歲的李莊為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09年11月20日,重慶龔剛模等34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被提起公訴後,李莊接受龔剛模妻子程琪和堂弟龔雲飛的委託,與同所律師馬曉軍一道擔任龔剛模的辯護律師。12月12日,經龔剛模檢舉揭發,李莊因涉嫌為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而陷獄。
⊙李大苗
1月8日,審判長宣讀判決書後,被告人李莊當庭大喊「法庭宣判非法」。
來自重慶的說詞,都聽起來很是弔詭。就說龔剛模吧,查到的說法是「『默許』手下人殺人」。倘要用「默認」這個詞,多少還有些事後「知情不報」,「默許」是啥意思?沒吱聲?還是沒指使。記得中國電信有一招,開通你個收費,你要是不明白,或者不知道,再或者不到電信那裏辦理拒絕手續,你一開始就「默許」了,進而「默認」了,其實呢,按照當下的時話,就是「被同意」了。
李莊案,唯一呈堂的非證詞的證據就是龔剛模的傷痕鑒定。公訴方稱,傷痕鑒定證明龔剛模未受到逼供,抗辯方則相信,傷斑恰恰證明受到了逼供。制度設計上,公訴方是可以扯謊的,否則,還要法官在控辯博弈中裁斷幹啥?所以,公訴方的要質絕非是品性,而是能力,賣傻的能力。昨天重慶公訴方指傷偽善的賣傻,和趙高的指鹿為馬有一比。
這樣,對李莊的指控,只由八個「證人」的證言構成。八位「證人」全都不願出庭接受盤詢,其中的六位身在囹圄,也就是限制或者剝奪人身自由。而事實上,比如程琪,作為龔剛模妻子,本身就與龔剛模有同進退的利害關係而喪失表達意志的完整自由。以龔剛模「證詞」為例,與其對報紙和電視的講述甚為不同,出庭接受控辯的質詢,是其「證詞」能否有效採信的唯一保證。
據報道看,李莊的辯護律師是從重慶法院方得知所有「證人」拒絕出庭作證,由此推斷,被告辯護人未能從所言的「證人」那裏獨立取證,以重慶法院留給的時間判斷,被告辯護人甚至沒有見到過這些「證人」。即使如此,公訴方依然開庭前扣押某些「證詞」,並當庭拒絕辯護方的索取與鑒別,重慶方面的做法,有將辯護方故意置於不利之嫌,出自惡意,也更出自權力者的傲慢和無恥。
這樣,重慶對李莊的控罪全然建立在「證詞」,甚至如前所言,甚至就是另案定罪的「口供」,再沒有其它任何可稱為「物證」的證據。比照「零口供」判罪,重慶公訴方所做的是「零物證」定罪,且不論,迄今所見到對李莊的所有指控,僅僅是事由的動議、商量或者鼓勵,不僅沒有犯罪結果,也沒有必然導致或造成結果的犯罪行為,且不論事由是否有罪。按照文革時代苛嚴,也不過屬於「陰謀」。
僅僅以「證詞」就可以指控且判決有罪,已經大有人說會造成冤案,縱然有人辯解稱這樣做並不「違法」,甚至「合法」。既有案例證明,即使持有「物證」,未經有效控辯對質,仍會造成錯判,也就是說,「不違法」乃至「合法」的形式下,依然會存在瀆職乃至枉法犯罪的事實,並不能保證社會的正義和公正,對人格和人的生命製造無可挽回的殘害。
閱讀一九八○年二月二十九日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關於為劉少奇同志平反的決議》可知,劉少奇1929年叛變案和李莊案有著驚人的相似,也是八個證人的證詞,也是八個證人無一當庭質證,更相同的是,八個證人中六個羈押入獄,所謂「證詞」,如同李莊案一樣,就是「供詞」。靠著這等「證詞」,若李莊被判罪,劉少奇一定有罪;若劉少奇無罪,李莊豈能有罪?
像接見紅衛兵一樣,市委書記薄熙來把重慶的公檢法檢閱了,活著的毛主席?可惜忒贗品,抓這個李莊,就當是個劉少奇,想怎麼打炮就怎麼打炮?歷史,就是那麼相似,驚人地相似,衝鋒陷陣?批倒批臭?狗血噴人?誓死捍衛?就要文革再來?
所謂「文革」,相當多的冤假錯案都是靠「證詞」建立起來的,即使薄一波「六十一人叛徒集團案」,也是置白紙黑字的檔案史實於不顧,靠著幾個人的說詞來指證作叛徒,「內人黨案」,「冀東叛徒集團案」等等無不如此。閱讀再早的「高饒反黨集團案」的資料,近乎都是某某說「高崗說」,某某說「饒漱石說」,甚至是沒有第三人在場的兩人私下對話。文革的構陷,無非是如此的延續而已。
劉少奇的冤屈當然是悲劇,但更為悲劇的是,他至死不明白,當隨便一個人都得不到憲法的保護的時候,即令是國家主席,他也終究在劫難逃。所謂「隨便一個人」,就是任何人,好人或者壞人,惡人或者善人,窮人或者富人,黑人或者良人,他們的權利,他們的人格和尊嚴,他們的財產或意志,他們的自由和抉擇,未經法律過程不可為公權力所剝奪,不可受公權力的侵褻。
「打黑」,多麼正當的名義,可再高尚還能高過文革的神聖名義麼?再偉大能大過文革的宏大名義麼?當用整治劉少奇的手法再來整治李莊,或者還能用整治劉少奇的辦法來整治李莊,僅靠口供就能構陷,僅用證詞就能治罪,用轟轟烈烈的群眾來絕殺嚴嚴謹謹的法治,動用姚文元式的文痞來煽風點火調動視聽,想玩兒再世,這是真正的恐怖。
一個動物,走起來像鴨子,叫起來也像鴨子,那一定是鴨子;一種手法,玩起來能死掉國家主席,用起來能昏天黑地地動盪,那一定是邪惡。證詞這東西,狠著說叫「口供」,讚著說叫「揭發」,恨著說叫「告密」,無需旁物為證時,既可用來欲加之罪,也可用作造謠誣陷,更可用去邀功取寵。上有所好,這當然是人品低劣,下必效焉,則一定是制度糜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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