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記者江禹嬋台北報導】為加強台灣器官捐贈移植管理,及維護病人接受醫療照護之權利,台灣行政院會昨日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草案,同時也對非法買賣器官加重罰則,未來台灣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涉及器官買賣的仲介及醫療人員,最高可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金。另外,草案也通過未來全民健康保險IC卡將加註個人捐贈器官意願。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自1987年6月19日公佈實施至今已超過20年,期間歷經3次修正,但原有活體器官捐贈移植規定已不適用,台灣行政院會昨日通過了「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修正草案,將「捐贈」與「移植」納入管理,修正原有已不符合現行醫療實務之規定。

無償捐贈不得買賣

台灣衛生署指出,本次修正要點包括條例名稱修正為「人體器官捐贈移植條例;嚴密規定醫療機構及醫師施行特定器官的摘取、移植應具之資格、條件及相關許可程;參照民法最近親屬的規定,對捐贈親屬遠近範圍、順序的規範,將以新的內容、工作程序為基準。

依條文規定,醫院實行活體摘取器官移植手術,捐贈者必須是成年人,並應有本人書面同意書及最近親屬2人以上書面同意證明,如未成年,應由法律代理人同意,醫生須注意捐贈者之生命安全,且向捐贈者說明摘取器官之範圍,移植對像以5等親以內之血親或配偶為限。

器官實行移植手術,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病人死亡後,才能自屍體摘取器官,但判定死亡之醫師不得參與摘取、移植器官手術,且提供移植的器官應是無償捐贈。

為了杜絕人體器官買賣或仲介等不法情事,修正草案也加重罰則規定。修正草案中規定,若器官提供者及仲介者違反器官無償捐贈規定,醫療機構以非無償來源之器官,摘取器官或實行移植手術,醫師摘取非經判定死亡確定者的器官,或判定死亡之醫生又參與捐贈者器官的摘取手術,將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現行條文規定,電腦網絡或其它媒體,散佈、播送或刊登促使人為器官買賣訊息者,處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草案規定媒體經營者也要一併處罰。

此外,修法說明表示,在海外,民眾多以駕照作為表達死後捐贈意願之載具,台灣目前則有器官捐贈同意卡,有鑑於大部份民眾隨身攜帶健保IC卡的比例高於器官捐贈同意卡,草案規定,死者生前以書面或遺囑同意死後器官捐贈者,台灣中央主管機關未來擬在健保卡上加以註記,以便醫療機構及醫療人員得以快速瞭解。

台灣衛生署表示,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未來修法通過後,將有助於健全台灣捐贈器官移植醫療體系,更可維護病人接受醫療照護之權益,也可避免利用器官牟取非法利益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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