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綜合報導】本港昨日首宗包攬訴訟案,兩被告罪名成立,分別被判入獄15及16個月。警方呼籲市民需要索償時要留意服務可能違法。律政司發言人提醒市民大眾必須慎防索償代理招攬生意的活動,他們會在廣告中,聲稱可協助在任何意外受傷的人士追討賠償以及只在成功討回賠償金時,才收取費用。並勸諭在工傷或交通意外等事件中受傷的人士,應向律師尋求法律意見,或向法律援助署、勞工處及社會福利署等相關政府部門求助。
兩名被告分別是向受害人提出索償服務的仲介人及處理索償訴訟的事務律師,昨日由囚車押送至區域法院應訊。因串謀助訟和包攬訴訟的一名索償代理,被判入獄16個月,另一名律師亦因串謀助訟而須入獄15個月。
這是香港首宗刑事包攬訴訟罪成個案。案情透露,受害人的兒子因交通意外導致永久殘障,被告的索償代理表示願協助受害人為其兒子追討賠償,誘使她與其訂立不合法的包攬訴訟協議。受害人其後向索償代理繳付約86萬元的服務費,佔所得賠償額的25%。涉案的律師在知悉有關包攬訴訟協議的情況下,代表受害人進行索償的法律程式。
第一被告張藹冰的代表律師,向法庭呈交5封分別由被告的家人及朋友寫的求情信,指被告樂於助人,對父母十分孝順。又指被告沒有犯事紀錄,案件是本港首宗刑事案例,即是法庭沒有既定案例可循,被告在還押的14天內已相當痛苦,希望法庭判以社會服務令代替監禁;第二被告盧蔚恩的代表律師亦呈上多封由社會各界人士寫的求情信,指被告對社會有貢獻,自小品學兼優,這次事件很可能會令她失去律師專業資格,對她來說已是很大的懲罰。
類似案件在港不普遍。
被告的代表律師又指,這是本港首宗刑事的包攬訴訟案,顯示此類罪行在香港並不普遍,但其實坊間一直有這類索償仲介服務,社會一般已接受,所以不必判被告一個具阻嚇性的刑罰,而且感化報告建議被告接受社會服務令。
但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崇厚就認為,包攬訴訟及分享訴訟成果對司法的完整性及索償人所得的利益帶來風險。第一被告建議受害人索償明顯是為了圖利,而第二被告利用其專業知識在法律程式上取巧,所以看不到有緩刑或判社會服務令的理由,於是分判兩人入獄16及15個月。
控方在庭上亦根據刑事條例向法庭申請補償令,要求第一被告將所得的服務費交回受害人,但法官認為涉及太多法律細節,建議受害人以民事索償。
「的士小巴權益關注大聯盟」主席黎銘洪亦指出,坊間有部份醫務人員涉嫌教唆市民提出訴訟、亦有法律顧問以訴訟「不成功不收費」招徠顧客。他希望判決能對「包攬訴訟」的風氣起阻嚇作用。
此案是警方在06年接報,指第一被告向一名車禍傷者的家屬建議向司機索償,不成功不收費;而第二被告則於沒有先收訟費下協助家屬索償,勝訴後家屬將四分之一賠償金亦即80多萬元分給第一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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