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基本上,自從在1996年通過了〈性別歧視條例〉之後,任何僱主若然在僱員的退休年齡上有男女不同的分別,就會觸犯法例。一般的行業可能沒有特別的問題,也未必有男女僱員不同退休年齡的區別,但比較廣為人知的空姐,即所謂空中服務員(Cabinet
Attendants),就的確有男女不同之別,亦直接受到96年法例的影響。下面與國泰航空有關的案例,未必會再發生,因為國泰應該已經修改了有關的政策。案件的爭議之處,是僱傭雙方可否就有違反歧視法例的情況下,私下達成和解協議,協議又是否有效。
Au Kwai Fun Judy & Ors V Cathay Pacific Airway Ltd [2008] 2HKC 507
申索人加入國泰為空姐於1979年,而被強迫於40歲退休,並得到一筆退休金。男性的飛行服務員的退休年齡為55歲。申索人皆接受延長退休工作的新合約,新約訂明再無進一步的退休福利。
在1998年,申索人停止為國泰工作。在1999年,國泰再僱用申索人並給予中段停止僱用約一年時間的薪金損失、津貼及花紅等。新僱用合約之中有協議,新合約為任何未申索權益的最後及全面和解(Full
and Final Settlement)。
申索人在55歲退休,她們指稱她們的退休利益,在公司的退休基金計劃之中被減少,由於中間空出被停止僱用的一年(the gap
year)並未計算在退休的利益之中。申索人指稱她們是在一個連續的歧視制度之中(continuing
regime),而她們的再受僱只提供部分的補償。她們亦指,在新約中承諾放棄權利的條文,因為違反〈性別歧視條例〉,所以無效。
地方法庭結果駁回申索。案件已經過去一年,未見申索人再上訴,似乎此案是同類情況的唯一案例,且看看法庭駁回並取消申索的理由:
(一) 在停止僱用的一年期間,兩方面並無僱傭關係,中間是有事實上的分隔時間。
(二)
空姐事實上曾經在有性別歧視政策的情況下受僱工作。申索人有權在〈性別歧視條例〉通過後的96年展開法律行動。為了避免法律訴訟,僱傭雙方達成了協議,國泰再僱用申索人。
(三) 國泰曾給予申索人補償金,條件是申索人放棄追討因為性別歧視政策下所蒙受的損失。這是國泰真誠地嘗試解決(settle)所有法律申索權的做法。
(四) 申索人若可再申索,便是違反了先前協議的條款,等如悔約。
(五)
若申索人的理據成立,僱傭之間就不可能經自願達成和解協議,因而法庭要重新打開所有協議,以檢視是否公平合理,這並非法例的立法原意。〈性別歧視條例〉是為了改變社會上的歧視政策而立法,並無意阻止僱傭之間用協議終止不合法的關係,而再作一新的開始。
(六) 〈性別歧視條例〉不准僱主用合約條文合法化(contract out)帶歧視的政策,並不適用於和解協議的條文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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