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訊】台北地方法院昨日以台灣前調查局長葉盛茂涉犯圖利、洩密等罪,判刑10年。法官在判決書指出,扁家人一連串處理海外資金的作為,「認定係洗錢作為」,其中部分為貪污國務費所得。
據中央社報導,法院判決書指出,葉盛茂於2006年12月6日將澤西島通報的扁家海外資產情資通報給當時的總統陳水扁後,扁媳黃睿靚隨即於2006年12月21日請瑞士美林銀行人員為她另簽開戶合約,預備作為資金移轉用,隔年1月24日,扁家即中止吳淑珍胞兄吳景茂南非標準銀行新加坡分行賬戶的信託關係,切斷艾格蒙聯盟追查。
吳景茂後來將賬戶內資金分兩次轉移至黃睿靚賬戶後,將自己賬戶銷戶,陳致中再協助黃睿靚將總共2,100萬美金轉匯到以黃睿靚為名義在開曼羣島所設的紙上公司「寶昌公司」;2007年11月21日,陳致中再自寶昌公司匯出1,000萬美金到自己名下所設的另一紙上公司Galahad
Management S.A.賬戶。
由於鉅額資金轉動頻仍,瑞士美林銀行電詢黃睿靚資金來源,黃睿靚稱資金是父親黃百祿贈與與投資等,但陳致中與陳水扁等人卻稱是選舉結餘,法官認為被告之間說詞矛盾,已有可疑。
判決指出,吳淑珍在2002年7月起即陸續以人頭髮票詐領國務費,與吳景茂供詞所稱幫扁家匯錢至海外的時間點吻合,因此吳景茂幫扁家匯出的新台幣7,000萬元中,應有一部份就是國務費。
合議庭認為,扁家海外資金從2006年的1,600萬美金增加到2007年的2,100萬美金,與扁家人收入天差地別,在無任何目的(如投資理財)下,不顧轉賬手續費及匯兌損失,於同家人之間短期且大筆資金互相轉移,顯然僅是單純躲避追查所為,因此陳水扁夫婦、陳致中夫婦海外資金開戶、銷戶、移轉認定係洗錢行為。
此外,合議庭認定,陳水扁2004年3月20日已連任總統,政治獻金法又於2004年3月31日公佈實施,規定個人或團體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及擬參選人為限,扁家人在政治獻金法施行後無人有參選行為,理應無鉅額選舉結餘或政治獻金,但相關戶頭內竟於不到一年增加500萬美金,可見該資金係重大犯罪不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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